以案说法:BTC能不能变成诈骗罪的犯罪对象?

商法资讯
2021-08-23
来源:原创

基本案情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检察院指控称,2014年8月初,被告人裴思源用自身的笔记本网上,在互联网技术上选购了网站域名为“BTC.cc”的网址,制做了一个以投资比特币为內容的社区论坛,随后用呢称为“铲锨”的QQ在一些BTCQQ群里发布广告,假称该网址存BTC有丰富的贷款利息及奖赏酬劳,吸引住他人将BTC转到该网址。后裴思源联络到受害人朱召君(QQ昵称为“奇才科荒”),朱召君依照“铲锨”的引导,于2014年8月3日联络了该“BTC.cc”网址的在线充值在线客服QQ(呢称为“BTC.cc在线充值”,该在线客服QQ也由裴思源所实际操作)后,于2014年8月3日至10日期内分数次将总共约183.八个BTC(约使用价值RMB668100.134元)转到该在线客服给予的比特币网址,并转帐1000零元给裴思源,共上当受骗678100.134元。与此同时,裴思源用一样的方法骗得受害人孙南海舰队9.4七个BTC(约使用价值RMB34243.5两元)。成功后,裴思来源于2014年8月10日删除了该网址的源码,将网站地址接转到其在百度云网盘编写的一个公示文本文档网页页面,并公示宣称网址黑客攻击,网址内的比特币被盗走没法讨回。以后,裴思源将所骗得的BTC分好几个网址迁移,所有转到自身在www虚拟货币交易网址的帐户上,并将全部BTC卖掉,取现到其关联的储蓄卡上(工商银行,信用卡卡号:62220205110****1966,账户名称:裴思源),最终将转现个人所得的RMB总共约70000零元根据网上转账到裴思源自己身份证注册的支付宝账号上,后用以各种各样主要用途的消費并基本上花完。朱召君发觉上当受骗后于同一年8月13日报警。经侦察,公安部门于2015年1月27日在陕西省临汾市将被告人裴思源抓获归案。

一审人民法院评定裴思源犯诈骗罪,被判刑期十年四个月,并罚款RMB5000零元。裴思源不服气一审判决,明确提出起诉,觉得:1、BTC做为一种虚拟物品,非《刑法》第九十二条要求的中国公民个人全部资产的范围,一审判决将BTC这一数字货币给予刑诉法维护,有悖罪刑法定原则标准。2、广东发展趋势和改革创新联合会价钱认证机构粤价认复【2015】16号《复核裁定结论书》对BTC开展价钱验证,违反了中国法律和现行政策,不可以做为此案判罪定刑的根据。3、一审判决裴思源犯诈骗罪,客观事实评定不清,证据不充分,裁定评定其以非法侵占罪为目地的骗领他财物是不正确的。综上所述,一审客观事实评定不清,法律适用不正确,要求二审人民法院重判裴思源没罪。

辩护律师姚宝石明确提出:1、侦察行政机关和公诉行政机关在不一样起诉环节存有程序流程违反规定。2、一审人民法院未回复裴思源和其辩护律师对《关于东价认核(参)函【2014】2341号的复核裁定结论书》的再次核查规定,而立即做出裁定,比较严重夺走被告方起诉支配权,程序流程上比较严重违反规定。3、一审人民检察院2次以客观事实不清为由补充侦查,可是2次均未提交一切原材料,一审人民法院却在被告人以及辩护律师不出庭的状况下修复案件审理,比较严重超限额审理案件才做出裁定,因此存有逾期审理案件。4、BTC并不是《刑法》九十二条中列出的别的资产,BTC仅仅一种虚拟物品,检察员觉得“别的资产”包括BTC违反罪刑法定原则标准。要求二审人民法院撤销原判,将此案发回重审或重判。

辩护律师肖飒明确提出:1、BTC是计算机软件系统软件数据信息,并不是诈骗罪的犯罪对象,将BTC评定为诈骗罪的犯罪对象不符刑诉法要求和邢事现行政策。2、“获得BTC的有意”不相当于“行骗BTC的有意”。此案直接证据的內容不可以直接证明上诉人“以非法侵占罪为目地”,不可以证实上诉人具备行骗BTC的有意。3、不适合用“市场法”评定BTC的价钱,此案不适合以鉴定评语评定金额。4、BTC的法律法规特性归属于计算机软件系统软件数据信息,不法获得计算机软件系统软件数据信息归属于不因价钱金额做为审理案件根据的案子,此案不用对以太币价格开展评定。

广东省东莞市检察院检察员到庭表达意见觉得:1、一审判决评定裴思源组成诈骗罪且金额尤其极大的证据确凿,直接证据的确充足。上诉人裴思源具备非法侵占罪的主观性目地;BTC做为一种虚拟财产,具备交换价值,合乎《刑法》第九十二条第(四)项中“别的资产”的要求,将其列入诈骗罪“公与私钱财”的范围,未超过人民的预测分析概率,并不违背罪刑法定原则标准。2、广东省发改委价钱认证机构出示的《复核裁定结论书》具备直接证据资质,应做为评定涉案人员金额的根据。3、一审庭审程序合理合法,仍未侵害上诉人的起诉支配权。对涉案人员以太币价格重新鉴定或是通告司法鉴定人出庭均以重要性为前提条件。人民检察院在觉得沒有必需时,能够 不同意上诉人以及辩护律师的重新鉴定申请办理和通告司法鉴定人出庭申请办理,这合乎法律法规的要求。一审人民检察院申请办理延期审理、人民法院决策延期审理和修复案件审理均合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一十四的要求,一审人民法院并不会有逾期的情况。

裁判员結果

广东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9月8日做出(2015)东一法刑初字第259六号刑事判决:裴思源犯诈骗罪,被判刑期十年四个月,并罚款RMB5000零元。

判决后,原审被告人裴思源不服气,明确提出起诉。广东广东省东莞市初级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5月12日做出(2016)粤19刑终573号邢事判决,判决驳回申诉,检察院抗诉。

实例分析

有关BTC的资产特性

此案中,辩护律师明确提出BTC系计算机软件系统软件数据信息,不属于《刑法》要求的“钱财”,不可以变成 诈骗罪的犯罪对象。检察员觉得BTC具备交换价值,归属于《刑法》要求的“别的资产”将其列入“公与私钱财”的范围,未超过预测分析概率。

本院认为,理应将BTC评定为《刑法》要求的资产,原因有:

(一)BTC具备使用价值。BTC尽管在物理属性上是数据信息,但其在现实生活中,其早就是做为具备很大使用价值的资产存有,有些人专业给予“挖矿机”,有些人专业资金投入很多人力资源资金从业BTC“发掘”,有些人主要从事买卖,有些人专业给予平台交易,这些。由此可见BTC早就并不是做为其初始特性而被中国公民认知能力,只是将其做为財富而追求。且从其成交价看来,BTC具备较高的使用价值。

(二)具备可支配收入性,可公布买卖,且具备客观性。现阶段国际性、中国都是有技术专业的虚拟货币交易网址,相近个股一样,只需有兴趣爱好有整体实力的中国公民均可参加。此案中上诉人也是根据世界各国的平台交易最后将BTC转现。

(三)不管从社会实践或是此案上诉人从这当中获得极大权益看来,将BTC评定为公与私资产都合乎常情常情。我国尽管注重对BTC的管控和风险防控,但仍未给予严禁。新发布的《民法总则》第127条要求“法律法规对数据信息、互联网虚拟财产的维护有要求的,按照其要求”,尽管并未实施方案,但在宏观经济法律方面早已拥有对互联网虚拟财产的定义。

(四)BTC有别于金币、游戏道具。尽管现阶段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偷盗金币、游戏道具等虚拟财产的建议是以不法获得计算机软件系统软件数据信息等网络犯罪判罪惩罚,但主要是为了更好地处理金币的存有范畴较小(仅限手机游戏内)、价钱基本相同等,但针对BTC不会有这种难题。BTC与金币、游戏道具等存有显著差别,二者不论是在应用范畴、接纳群体、可买卖水平、使用价值明确等层面均差别很大。

综上所述,尽管BTC在物理属性上是数据信息,但在法律法规特性应评定为公与私资产。从此案被告人刑事犯罪的社会发展不良影响看来,就算存有竞合的状况,也应当从一重罪惩罚。

有关此案比特币价值的明确

此案中,经广东省东莞市统计局价钱认证机构复函,各自评定了2014年8月10日和8月4日BTC的使用价值。辩护律师在移送起诉环节即提出质疑,后经广东发展趋势和改革创新联合会价钱认证机构核查觉得广东省东莞市统计局价钱认证机构针对2014年8月10日以太币价格评定不精确(过低),觉得BTC在2014年8月10日的企业价钱为RMB3625.16-3644.7元。

辩护律师又对于此事提出质疑,觉得应由发改委价钱认证机构做出评定或评定BTC不具备使用价值。承办人觉得,广东发展趋势和改革创新联合会价钱认证机构具备有关资质证书,做出的价钱验证程序流程合理合法、理据充足,并无不当;此外融合上诉人具体获得的合同款也已超过金额尤其极大规范(五十万),是不是再度验证对上诉人的判罪定刑沒有危害。辩护律师对验证结果所发表意见不可以创立,应不予以采纳。

思索

我们可以见到不一样人民法院对BTC的特性和标价规范都是有不一样的观点。在广东省东莞市初级人民检察院做出以上案子裁定之时,限定虚拟货币交易等的相关法律法规还没有颁布,人民法院因而觉得“在我国尽管注重对BTC的管控和风险防控,但仍未给予严禁”。两年过去,对BTC的管控和限定日渐严苛,这是不是会危害BTC的判定?除此之外,BTC的使用价值应当怎样考量?假如BTC仲裁裁决违背社会发展集体利益被撤消案中,针对经济损失估计是参照广东省东莞市初级人民检察院的作法,由统计局价钱认证机构来开展以太币价格评定,那麼事儿結果会不会又不一样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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