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大讲堂第11期-关于疫情期间医疗物资出口的法律风险防范
新冠肺炎疫情正在全球肆虐,截至目前,除中国外,全球累计确诊病例已突破100万例。在疫...
2020-04-09
时间就是金钱!对于大部分人而言只是无关痛痒的一句话。但是,这句话常常在法律上展示他的威力。
例如,借款合同中,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出借人超过三年没主动要求借款人还钱,再去起诉,借款人可以主张债权已过诉讼时效而拒绝还款,法院予以支持,这一块细说有点繁杂,也不是我今天的重点,如有兴趣,可以咨询律回律师。
今天重点要说的品质异议期间和索赔权。中国A公司与德国B公司签订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约定以下内容:
1.A公司向B公司出售10000公吨钢卷,分两批交货;2.货物品质纠纷必须在卸货后45天内提出索赔请求。双方签约后,德国B公司又将货物转售给日本C公司。
日本C公司于2018.10.1和2018.11.1收到两批货物后,对第二批货物提出品质异议并拒收。德国B公司遂将第二批货物转售给日本D公司。
2018.12.1,德国B公司到访日本C公司和D公司,对两批货物进行了现场勘验,并将勘验结果通知中国A公司。
2019.1.1,德国B公司通知中国A公司:经与日本公司谈判,德国B公司同意就货物存在的品质缺陷降价20%。德国B公司要求中国A公司承担这一降价损失。但遭中国A公司拒绝,双方诉诸仲裁。
01争议焦点和双方主张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中国A公司和德国B公司向仲裁庭陈述了各自的主张。
争议焦点主要是:
1.德国B公司的勘验是否客观公正;
2.德国B公司是否因接受货物而放弃了品质索赔权。
律回律师作为中国A公司的诉讼代理人提出下列主张:
1.德国B公司通过自行勘验得出的检验结果缺乏独立公正性,不能作为索赔依据。
2.德国B公司已将货物分别转售给两家日本公司,这说明,德国B公司已经接受了货物。因此,即便货物存在质量问题,德国B公司也因在事实上已经接受了货物,而主动放弃了索赔权。
因此,德国B公司的索赔无效,不应得到支持。
德国B公司的基本主张是:
1.中国A公司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这是个事实问题。
2.即便德国B公司自行安排的勘验缺乏独立性,双方可以通过安排独立第三方检验来确定货物是否存在品质瑕疵,以此作为品质索赔的依据。
3.德国B公司希望仲裁庭对货物安排独立调查,若货物确实存在品质瑕疵,则应支持其要求中国A公司降价20%的请求。
02仲裁庭意见
在律回律师的力辩下,仲裁庭最终认为,不能支持德国B公司的索赔请求,主要理由是:
第一,德国B公司的索赔超出了中国A公司在签约时所能预料的合理范围。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74条,违约一方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应以其在签约时已经知道(或理应知道)的事实和情况,对违约预料到(或理应预料到)的可能损失为限。
在本案中,中国A公司在签约时,并不知道德国B公司会转售货物,进而也无法预料其后可能发生的品质纠纷等情况。并且,德国B公司同意两家日本公司的降价20%请求,事先也未征得中国A公司的同意。因此,中方有权拒绝理赔。
第二,德国B公司索赔依据不足
德国B公司声称的品质问题只能凭科学检验才能得出结论,仅凭德国B公司的现场目测勘验显然难以确定货物的内在品质缺陷,因此,德国B公司的调查结果不足为凭。货物是否存在品质缺陷应由双方共同认可的第三方检验人出具的检验报告为据。德国B公司自行出具的勘验结果,缺乏证据效力,索赔依据不足。
第三,德国B公司索赔逾期
合同规定,品质纠纷应在卸货后45天内提出索赔请求。事实是德国B公司直到2019年1月1日才提出正式的索赔请求,而到货日期分别是2018年10月1日和11月1日。因此,德国B公司索赔逾期,中国A公司有权拒绝其索赔。
第四,德国B公司已经接受货物,故已放弃索赔权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38条,买方必须在按情况实际可行的最短时间内检验货物或由他人检验货物。如果合同涉及货物的运输,检验可推迟到货物到达目的地后进行。
在本案中,日本C公司在2018年10月1日就收到了第一批货物,德国B公司本应当立即要求日本C公司安排经中国A公司认可的独立第三方对货物实施检验,若发现品质不良,也可及时向中国A公司提出索赔,但德国B公司并没有做到这一点。
特别是,当日本C公司在2018年11月1日,收到第二批货物并提出品质异议后,德国B公司又拖了一个月才安排现场勘验。德国B公司的上述行为显然违背了《公约》第38条的规定精神,其行为的后果,相当于在事实上接受了货物,并由此放弃了合同规定的索赔权利。因此,中国A公司有权拒绝索赔。
03经验借鉴
在这一纠纷中,德国B公司最终索赔失利,我们可以借鉴其中的教训引以为戒。从仲裁庭掌握的事实证据来看,中国A公司的产品质量未必无可挑剔,但德国B公司最终索赔失利,其原因主要在于:
1.德国B公司未在合同规定的品质异议期限内,及时安排检验并提出索赔,可知其在业务管理和经营风险防控上存在重大疏漏;
对于管理漏洞和经营风险,事前预防总是好过事后补救。根据这一市场需求,律回推出了法律服务年度报告服务及企业风险测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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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德国B公司自行检验,导致索赔依据不足。德国B公司未与中国A公司就实施检验的独立第三方达成协议,而是自行安排现场勘验,其勘验结论自然难以得到仲裁庭的采信。同时,从技术角度看,德国B公司所提出的产品品质缺陷,无法通过单纯的目测勘验来得出结论,可见其检验方法适用不当。基于上述原因,令仲裁庭对其勘验结论产生怀疑,直接后果是导致索赔依据不足。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德国B公司索赔失利的教训,可作为国内相关企业在处理涉外纠纷中的经验借鉴。当然,如果觉得借鉴太麻烦,也可以直接咨询律回的涉外纠纷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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