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法律资讯|事前法律咨询,让企业成功赢下168000元的案件!

商法资讯
2021-09-01
来源:原创

在国际贸易日益频繁的今天,越来越多的公司面对着层出不穷的涉外纠纷,有些大的纠纷可能需要花大价钱请律师亲自出庭,但有些小的纠纷,一个简单的法律咨询就足以解决了。

中国公司与加拿大公司签订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双方约定:

1、加拿大公司向中国公司出售一批短袖,数量70000件;

2、合同采用贸易术语为FOB温哥华;

3、当年的7月15日前,卖方应交付货物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运输。

“涉外法律咨询”/

当年7月9日,加拿大公司将70000件短袖交付中方指定的承运人——某远洋运输公司的“远航”轮进行运输。“远航”轮的船长在对货物初步检查后,向加拿大公司签发了清洁提单。

加拿大公司收到清洁提单后到银行议付了货款。当这批短袖运抵中国后,中国公司立即进行了检查,发现这批货物并没有 70000件。中国公司随后立即请了一家商品检验机构对货物进行检验,该检验机构也出具了这批货物数量短少的证明。

鉴于此时加拿大公司已经从银行议付了货款,中国公司根据双方在买卖合同中签订的仲裁条款,向某国际经济贸易仲裁机构提交了仲裁申请。

加拿大公司在收到仲裁通知以后,立即进行了答辩。

加拿大公司认为:

第一,承运人签发了清洁提单,说明货物在交付承运人时是完好的,不存在破损或数量短少的情况,因此不能证明数量短缺的责任在加拿大公司一方;

第二,双方采用的贸易术语是FOB,根据该术语,当货物在装运港装上船后,货物灭失的风险就转移给了买方,卖方就不应为此承当任何责任,买方应当追究承运人或相关保险公司的责任;

第三,中国公司是在货物到达中国后才进行检验,加拿大公司认为在未知晓的情况下中国公司单方对货物检验,这对加拿大公司不公平,检测结果不应被认可。

加拿大公司提出抗辩理由后,中方就转而向承运人发去一封电报,要求其承担货物在运输途中灭失所造成的损失。

运输公司在收到电报后立即进行了答复。

第一,运输公司在运输途中并不存在任何的过失;

第二,运输公司出具了一封保函,证明加拿大公司在准备交付货物时,因交货最终期限已经临近,为了及时交货,特别是为了让承运人立即签发提单以便可以马上议付货款。加拿大公司在承运人未对货物进行全部检查的情况下,要求运输公司出具清洁提单,并且保证货物残损短缺导致的一切损失都由加拿大公司承担。

因此,中国公司再次向加拿大公司提出赔偿请求。

针对本案,在接受中方公司的法律咨询后,律回律师作出了下列法律分析:

01争议焦点

这是一起因为数量短缺引起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

双方采用的贸易术语为FOB,正如卖方所述,当货物在装运港装上船时,卖方即完成了交货,这也就意味着,买方应当承担货物装上船时那一刻起货物毁损灭失的一切风险。

因此,判断责任承担的依据在于数量短缺发生在何时。

装上船之前毁损灭失,卖方承担责任;装上船之后毁损灭失,买方承担责任,或者由买方要求承运人或保险人承担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判断数量短缺发生在何时?最重要依据就是提单了。

02提单的作用

提单是承运人对货物出具的收据。

承运人签发提单就表示承运人已经收到了提单载明的货物,货物在交付时的状况以提单的标注为准。

在本案中,运输公司签发了清洁提单,这意味着交货时货物的表面状况良好。若在目的港卸货时发现货物的表面状况有缺陷,承运人就必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需注意的是,只要货物表面情况良好,承运人就可以签发清洁提单,至于货物是否存在其他问题,并不要求承运人对此有所察觉。因为要求承运人识别货物内在缺陷,对于承运人而言,既不公平也不可能。

在本案中,运输公司在接受货物时,只要检查包装货物的纸箱没有发生破损或其他问题即可,至于每个纸箱是否按照合同的约定足量装货,要求承运人对每个纸箱都开箱检查、清点数量,然后再决定是否签发清洁提单,这显然是不现实的。

因此,在本案中运输公司签发清洁提单完全合理。

03保函的作用

本案中,加拿大公司出具“保函”之后,运输公司才决定签发清洁提单。而中国公司要求运输公司赔偿时,运输公司的抗辩理由就是加拿大公司出具了保函。

在国际贸易中,卖方为了尽快得到清洁提单顺利议付货款,会向承运人保证,因货物残损短缺以及因签发清洁提单而引起的一切损失,都由托运人承担,保函实际上是托运人承诺的书面声明。

这种保函的出具往往导致承运人对货物疏于检查,并对货物真实情况予以隐瞒,而且托运人比较容易利用保函诈骗。

因此在各国的法律及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保函是具有欺骗性质的,因而无效或者不能要求法院强制执行。

但是,只要托运人出具保函的行为不具有欺诈的性质,保函可以被视为成立。

在本案中,如果能够证明加拿大公司与运输公司没有故意出具保函,对加方进行欺诈,就应当认定:因为货物残损短缺以及因为运输公司签发清洁提单而发生的一切损失,都应当由加拿大公司承担。

04本案的仲裁结果

在律回律师的法律建议下,中方公司以此向仲裁机构力辩,仲裁机构在分析上述事实后认为:

1、加拿大公司交付货物后取得的清洁提单,只能说明货物表面情况良好,并不能证明货物的真实情况。

2、运输公司在无法检查每个纸箱的情况下,签发了清洁提单,由此产生的任何责任不应当由运输公司承担。只要运输公司能够证明其在运输途中没有过失,就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

最终,加拿大公司承担了货物数量短缺的责任。在律回律师的协助下,中方公司用一个168元的法律咨询赢了一个不止168000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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