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大讲堂第11期-关于疫情期间医疗物资出口的法律风险防范
新冠肺炎疫情正在全球肆虐,截至目前,除中国外,全球累计确诊病例已突破100万例。在疫...
2020-04-09
对于希望打入其他市场的企业来说,国际扩张在大多数情况下至关重要。然而,国际扩张法律风险并非没有带来许多风险,尤其是法律和财务风险,需要在设计整体扩张战略时在上游识别和解决这些风险。
虽然选择最合适的法律结构或出口业务模式至关重要,但公司还必须牢记其他法律考虑因素。
本文是本Banque Rhône-Alpes于2021年5月31日举办的“成功建立海外影响力:法律和金融基础”会议的后续文章。
在国外市场建立业务或打入国外市场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因为这对于准备不足或未选择最适合其扩张的法律结构或方法的任何公司来说都是一种真正的风险项目和目标市场。
任何希望进行国际扩张的企业经营者都有很多可能性,但要确保成功扩张,就必须确定关键因素并正确描述项目,然后确定要实施的最佳结构。
1、结构的选择取决于公司追求的目标
选择公司将使用的结构首先需要正确识别项目和追求的目标。
确实,公司是否希望从事勘探活动,在特定市场上销售或购买产品,甚至直接在该市场上制造其产品?预期的扩张是短期还是长期业务项目的一部分?此外,该公司是否已经与当地合作伙伴建立了关系,是否打算与这些合作伙伴中的一个或多个建立合伙或合资企业?
在开始任何国际扩张项目之前,公司仔细评估其出口潜力并确定其优势以及可以部署和分配给此类项目的手段和资源也很重要。
开展出口活动成本高昂,公司必须迅速确定可以分配给这种扩张形式的人力和财务需求。此外,其管理项目的能力(法律专业知识、语言技能、出口部门的存在或内部出口专业知识等)和任何过去的国际经验也是需要考虑的标准,以充分了解所涉问题并拥有在国外取得成功所需的一切。
2. 可能的结构
有几种方法可以扩展国际业务并在国外建立业务。每种方式都有其自身的集成度和风险级别:
如果公司打算在国外市场从事勘探活动或测试其产品或服务,则使用商业代理人或设立代表处似乎比设立子公司或设立分支机构更合适。
子公司,即在法律上独立于母公司的实体,如果公司希望复制其在国外的生产或营销模式及其运营方式,可能是一个不错的选择。
除了这些考虑之外,还必须考虑其他因素,例如税收问题(利润征税、增值税、母子公司优惠税收制度、转让定价)、劳动和就业相关问题(外派雇员或当地雇员的身份)员工)、跨境知识产权保护(专利、商标、专有技术)以及对目标市场外国投资的潜在监管限制。一些国家,如中国、伊朗或阿拉伯联合酋长国,要求或强烈建议在其领土上建立一个独立的地方单位。
与当地合作伙伴一起创建合资企业将有助于公司依赖对市场及其运营方式有深入了解的市场参与者。通过成立一家联合子公司,将建立合同伙伴关系,并能够共同响应特定项目的任何投标请求。这种类型的结构可以很好地应对某些国家(中国、伊朗和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强加的与当地公司合作创办和发展业务的义务。
3. 国际扩张的重点
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管辖法律和管辖权条款的重要性
销售合同规定了出口商和进口商之间的协议。它可以与商业代理、分销商或最终消费者签订。
从法律上讲,在双方发生争议的情况下,管辖法律的选择和有管辖权的管辖权的选择是一个必须认真解决的基本问题,例如付款条件、交付条件或保证。
每当由于出现争议而需要解释合同时,这种选择并非没有后果。
一些国际公约提供了关于如何在国际合同的背景下解决这些问题的见解。
欧盟成员国之间适用法律的选择:
根据本条例,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管辖合同的法律,特别是这种选择不影响强制性优先法律规定的适用。
在当事人没有选择的情况下,买卖合同适用卖方经常居所地国家的法律。
不能以此为依据确定准据法的,合同适用与其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欧盟以外适用法律的选择:关于适用于国际货物销售的法律的海牙公约:
1955 年 6 月 1 日的海牙公约所载的原则是契约自由的原则。当事人未选择适用法律的,公约规定,合同适用卖方经常居所地或收到订单的卖方营业所所在国的法律。
管辖权的选择:所谓的布鲁塞尔一世重订第5 条:
在这里,布鲁塞尔一号重新制定条例规定的原则是合同自由的原则,因为当事方在起草合同时可以选择插入管辖权条款(即在法庭上解决争议)或仲裁条款(即通过仲裁程序解决争议)。
在当事人没有选择的情况下,原告可以选择提起诉讼:
(i) 在被告住所地法院审理(布鲁塞尔 I 重订条例第 4 条);或者
(ii) 在相关义务(货物供应或服务提供)已经或将要履行的地方的法院之前(布鲁塞尔一世修订条例第 7 条第 1 款 a)项)。
商业代理合同的终止:合同终止时的赔偿问题
商业代理合同中管辖法律的选择很好地说明了这方面的利害关系。
1986 年 12 月 18 日的理事会指令 86/653/EEC 规定了适用于欧盟成员国商业代理的条款和条件。
因此,根据该指令,成员国有权在代理合同终止时为商业代理选择两种类型的赔偿,即:
所谓的“赔偿”制度6考虑到商业代理人带来的新客户,并将赔偿金额限制为一年,按商业代理人前五年的平均年报酬计算。
所谓的“赔偿”制度7旨在补偿商业代理人因代理合同终止而遭受的损失。
当该指令转化为国内法时, 几乎所有成员国都选择了该指令第17.2条规定的制度,即赔偿制度。
只有法国和爱尔兰选择了赔偿制度。
然而,根据法国判例法,可能补偿商业代理人因代理合同终止而遭受的损失的赔偿是两年的佣金,根据商业代理人在前三年获得的平均年报酬计算。
因此,法国出口商可能希望考虑适用其代理所在国家/地区的法律,特别是如果该代理位于德国,根据德国法律,在终止的情况下,商业代理应获得的赔偿为一年的佣金,而不是两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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