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购仲裁中的并购交易纠纷,仲裁在并购纠纷中的优势

商法资讯
2021-09-09
来源:xiaolu

近年来,仲裁已成为解决并购纠纷的首选方式。在全球市场呈现稳步复苏迹象的同时,仲裁被认为是解决金融、医疗、教育、能源和科技等广泛领域并购交易纠纷的有效手段。

“并购纠纷”/

并购交易纠纷

并购纠纷可能源于主要协议本身或附属协议(例如,意向书、谅解备忘录、保密协议、排他性协议等),通常分为两类:交易前(或有时,预签名),和后关闭。

交易文件的签署是一个重要的里程碑,但并不是交易的结束。当其中一方(通常是买方)确定无法进行交易时,可能会出现预成交(和预签约)争议。希望退出的各方可能出于多种原因这样做,例如:

未满足先决条件;

收购的融资选择不再可用;

融资选择的吸引力较小;

该党的结论是前景不会实现。

此外,各方可能会违反交割前义务或与第三方达成协议,从而违反排他性承诺。在这种情况下,另一方可以提起诉讼(或寻求禁令)以迫使顽固的一方完成交易。由于时间在交割前交易中至关重要,因此各方在合理的短时间内同意禁令救济作为违约补救措施是标准的。在这方面,经验丰富的并购交易方通常会设想快速仲裁或临时措施。

一般而言,交割后阶段的争议涉及陈述和保证。理论上,“陈述”是对过去和现有事实的陈述,而“保证”则涵盖未来事件。由于相关条款的语言含糊不清,经常会引起关于陈述和保证的争议。这些类型的争议通常涉及合同解释,这可能留给仲裁庭,而不是会计专家。

交易结束后对购买价格的调整也可能存在争议,这可能需要量子专家,具体取决于所涉财务数据的复杂性。

最后,交割后纠纷通常涉及金钱索赔,与交割前诉讼(通常要求具体履行)形成对比,尽管损害赔偿可能与禁令救济索赔相结合。

仲裁在并购纠纷中的优势

仲裁被广泛认为是解决国际争端的首选方法。在并购纠纷的背景下,与诉讼和其他机制相比,仲裁提供的主要优势如下:

程序的灵活性:允许当事人根据自己的需要组织程序。如果当事方希望在仲裁之外结合不同的争议解决方法(例如,针对交割前争议的快速程序或快速程序;或针对与交割后价格调整和收益)。可以设想更短的时间框架,以及程序的语言和适用法律。

选择具有所需专业知识的仲裁员:当事人可以选择他们的仲裁员并确保他们具备必要的知识,例如并购交易、估值、会计和公司法。

跨国争端的中立论坛:在跨国争端的背景下,仲裁庭被认为比国内法院更中立。

保密性:保密性是仲裁最具吸引力的特征之一。如果当事方发生涉及披露尽职调查报告、商业计划、税务和财务估值以及其他敏感问题的争议,这一点非常重要。

仲裁裁决的执行:根据在 168 个国家生效的《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纽约公约”),跨国界执行仲裁裁决相对容易。大多数法院判决都不是这种情况。

如上所述,时间在一些并购纠纷中至关重要。在这方面,快速仲裁或快速程序是节省时间的可行选择。这些机制为每个程序步骤提供了更短的时间限制。许多仲裁机构提供快速仲裁或快速仲裁,但保留小额仲裁。或者,当事人可以通过简化程序并缩短仲裁协议本身中提交的截止日期来采用加速程序。

专家在并购争议和仲裁协调中的作用

除了仲裁(或诉讼)外,在某些情况下,当事人还可以求助于专家。每位专家的任务将取决于双方协议的措辞,但专家通常在涉及价格调整和收益的争议中发挥关键作用,其中涉及复杂的估值和会计问题。[10]

专家裁决可以与仲裁相结合。例如,当事人可以约定由专家裁决有关价格调整的争议,并为仲裁员开辟更广泛的管辖权(包括执行专家确定的价格)。或者,当事人可以选择多层次的规定,将一个事项提交专家裁决,然后由仲裁庭审查裁决。

与仲裁庭不同,专家没有Kompetenz-Kompetenz(即确定自己管辖权的权力)。因此,专家无法就对其权威的挑战做出决定。在这种情况下,其中一方通常会启动法庭或仲裁程序以确定专家的权力范围,这通常是合同解释的问题。

例如,在英国案例Barclays Bank plc v. Nylon Capital LLP 中,上诉法院必须根据合伙协议确定专家的管辖权。法院最终理解,专家无权根据协议确定利润分配。托马斯大法官特别指出:

专家裁决是一种非常不同的争议解决替代形式,1996 年仲裁法和任何其他法规都不适用。然而,很明显,在出现专家管辖权争议的任何情况下,法院是有关专家是否具有管辖权的最终决策者,即使条款旨在授予专家管辖权以最终和具有约束力的方式。

重要的是,虽然专家发布具有约束力的最终裁决,但只有仲裁庭发布仲裁裁决,这些裁决可能通过《纽约公约》在全球范围内执行。同样,专家裁决不受仲裁裁决等程序的搁置(尽管它们可能会在国家法院或仲裁庭受到质疑)。

起草并购协议中的仲裁条款

鉴于并购交易的复杂性,当事人通常会在其仲裁条款中设想以下条款:

预仲裁机制:除专家裁决外,当事人可以在仲裁前选择调解或调解。在这种情况下,争议解决条款应明确预仲裁机制是否具有强制性,并明确其发生的时限。

快速仲裁:如上所述,当事方可以在其仲裁条款中选择快速机制来处理潜在的预结案 争议。

合并机制:在涉及多个合同的并购交易中,当事人可以参考允许合并关联仲裁的仲裁规则。在这种情况下,不同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应该是相同的,或者至少是兼容的。否则,可能需要在不同的仲裁庭之前启动多个仲裁。

仲裁机构: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临时或机构仲裁。然而,事实证明,由知名机构管理的程序在涉及复杂并购交易的纠纷中效果良好。在机构仲裁中,仲裁员的任命通常也更加直接。

紧急仲裁:当事人可以通过紧急仲裁来处理因紧急而不能等到最终裁决的临时措施。快速仲裁和紧急仲裁都在短时间内进行,尽管这些程序的结果不同。一些机构已将紧急仲裁机制纳入其仲裁规则中,以选择退出为基础,允许任命紧急仲裁员,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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