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大讲堂第11期-关于疫情期间医疗物资出口的法律风险防范
新冠肺炎疫情正在全球肆虐,截至目前,除中国外,全球累计确诊病例已突破100万例。在疫...
2020-04-09
以电子方式进行的跨境商业交易量逐年增长。世界各地的公司也越来越多地使用新的电子合同工具。在这种与电子签名文件的可执行性相关的无纸化流程的背景下,出现了许多法律问题。仲裁协议也存在同样的问题。签名在仲裁协议中的作用至关重要。签字不仅是当事人愿意接受仲裁的证明,也是当事人遵守仲裁协议规定的规则并使其生效的保证。
1958 年《纽约公约》和 1985 年《贸易法委员会示范法》对书面协议的要求
仲裁协议的电子缔结提出了一些关于《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纽约公约”)规定的形式要求的问题。根据《纽约公约》第 2(1) 条:
每一缔约国均应承认一项书面协议,根据该协议,当事各方承诺将双方之间就既定的法律关系(无论是否具有合同关系)就某一主题事项产生的或可能产生的全部或任何分歧提交仲裁。仲裁解决。
根据《纽约公约》第 2 条第 2 款,“书面”一词应包括当事人签署的仲裁协议中的仲裁条款或“包含在往来的信函或电报中”。1985 年修订的 《贸易法委员会示范法》包括关于需要书面协议的类似要求。
这些长期存在的要求当然不再符合今天的现实。纽约公约的起草者认为信函或电报的交换是现代的,就像 1958 年一样。因此,他们没有预料到电子交换将成为日常商业交易的常规部分。
但是,根据现代法律,证明同意的方式可能比《纽约公约》中明确提及的方式更广泛。
承认仲裁协议中的电子签名
识别电子签名的第一次尝试可以追溯到 1980 年代的美国。《统一电子交易法》和《全球和国家商业中的电子签名法》承认电子交易和签名可以具有与手写通信和签名相同的效果。
顺应这一趋势,2006 年修订的《贸易法委员会示范法》允许以电子形式订立仲裁协议。
在2005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国际合同使用电子通信的同时,通过提供“实现这个识别通信或一项合同,不得否认的唯一理由是,这是在电子通信的形式有效性和可执行性。” 唯一的问题是大多数国家还没有批准它。
此外,有几种方法旨在承认和执行电子仲裁协议,例如对纽约公约第 2 条的更广泛解释和对最优惠法律原则的依赖。
第一种方法是将第 2 条广义地解释为包括在通信中达成的仲裁协议,而不是信函或电报的往来。根据ICCA 的《1958 年纽约公约解释指南》,第 3 页。50,电子签署的仲裁协议应被认为是可执行的,尽管公约本身不支持交换未签署的文件:
第 II(2) 条的措辞旨在涵盖 1958 年存在的通信手段。它可以合理地解释为涵盖等效的现代通信手段。标准是仲裁协议应当有书面记录。满足此标准的所有通信方式都应被视为符合第 II(2) 条,其中包括传真和电子邮件。
关于电子邮件,保守的做法表明,只要签名在电子上可靠,或者可以通过其他可信赖的方式证明电子通信的有效交换,就可以满足《公约》下的书面形式。这是贸易法委员会在其 2006 年《示范法》修正案中认可的方法[……]。
第二种方法是依靠电子签名来执行仲裁协议。当适用法律规定电子签名可以代替手动签名时,这没有问题。
法院对此问题的分析使问题复杂化。例如,法院可能会根据所涉协议是“点击包装”协议、“收缩包装”协议还是“浏览包装”协议,就可执行性达成不同的主张。即使前两种形式的协议可以强制执行,它们也不符合《纽约公约》对有效性的形式要求,因此无法保证其在国际上的可执行性,尽管《纽约公约》的目的是促进仲裁的执行协议。
有效电子仲裁协议的技巧
很难验证电子交易各方的身份,因为许多各方只能远程交互。未能验证当事人的身份会增加签名伪造的风险。但是,已经有许多技术可以确认电子协议签署人的身份。
电子签名有效性的最大障碍是一方不知道或不了解交易条款的风险。因此,一方可能有不正确的意图,并受到其不理解的条件的约束。为防止出现这种情况,必须将电子签名附加到包含协议条款的电子记录中。
电子签名的可执行性需要证明该方打算受协议条款和条件的约束。以电子方式签署文件的方法有很多种。协议签署正确的主要证据如下:
基本规则之一是以电子形式存储信息,以备将来使用。有效的电子协议和签名还必须准确反映电子记录中包含的数据。各方应安全地存档记录,以保持电子协议和签名的完整性。存档必须防止未经授权的更改并确保协议及其条款的完整性。这需要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以防止对电子协议进行任何不当修改或破坏。这些措施包括限制对记录的访问,以尽量减少对电子协议进行任何修改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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