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两用物项出口管制制度解析

商法资讯
2021-10-07
来源:原创

2021年9月9日,欧盟新修订的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开始生效。这个名为《建立欧盟控制两用物项的出口、中介、技术援助、过境和转让的管制制度》的条例(下称“新条例”)将取代2009年第428号条例——《建立欧盟控制两用物项的出口、转让、中介和过境的管制制度》。那么,欧盟的两用物项出口管制制度是怎样的,需要从欧盟进口货物、软件和技术的中国企业需要注意哪些问题?本文对此进行解析。由于不少企业对美国的《出口管理条例》(EAR)有一定程度的了解,我们也将欧盟和美国的用物项出口管制制度进行比较。

一、欧盟的两用物项出口管制制度

两用物项是指既可用于民事用途又可用于军事用途的产品、软件和技术。欧盟建立两用物项出口管制制度,一方面是为了确保欧盟和成员国履行在国际条约、协定中的承诺和义务,另一方面也是出于欧盟外交和安全政策的考虑,推行基于欧盟价值观的规则,加强欧盟对现有技术和新兴技术的出口管制。

欧盟的两用物项出口管制制度包括:(1)成员国共同的出口管制规则,包括一套共同的评估标准和共同的许可证类型;(2)共同的《欧盟两用物项清单》,以及控制非清单物项最终用途的共同规则等。

(一)受管制的物项

《欧盟两用物项清单》内的物项(包括产品、软件和技术)出口到欧盟境外,需要申请出口许可证。这些物项在欧盟境内可以自由交易和移动,不需要出口许可证,但特别敏感的物项(载于新条例附件四,例如核材料等)除外。

《欧盟两用物项清单》涵盖的物项包括核材料、设施和设备、特种材料及相关设备、电子、计算机、电信和信息安全产品、传感器和激光器、导航和航空电子设备、航海产品、航天器和推进系统等十大类产品,及相关的软件和技术。欧盟对两用物项的分类与美国基本一致,都采用ECCN制度。

除了《欧盟两用物项清单》内的物项外,欧盟设立了两种“全面控制”(Catch-all Controls):一是针对涉及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或军事最终用途的物项的全面控制,二是针对可能被用于侵犯人权的网络监控物项的全面控制[7]。即,在符合条例规定条件的情况下,某一物项即使未被列入《欧盟两用物项清单》,其出口也须经过许可。

除了《欧盟两用物项清单》外,欧盟成员国可以制定自己的两用物项清单或者对《欧盟两用物项清单》之外的物项实行管制。例如,德国将ECCN 6A908的物项纳入对伊朗管控的清单,但该物项不在《欧盟两用物项清单》内。

欧盟没有类似美国“微小含量规则”(de minimis rule)和“外国直接产品规则”(foreign-produced direct product rule)的规定,对外国产的物项一般没有管辖权。

(二)受管制的行为

正如欧盟2021年第821号法规标题所显示的一样,受管制的行为包括两用物项的出口、中介服务、技术援助、过境和转让。

出口。“出口”包括受管制的两用物项从欧盟境内运输到境外,以及通过电子媒介(例如通过传真、电话、电子邮件或其他电子方式)将软件或技术传输到欧盟境外,也包括通过语音传输媒介口头传输受管制的技术。出口也包括再出口[13]和出口加工。欧盟没有类似美国“视同出口”的概念;不过,“出口”的定义中包含在欧盟境内以电子方式或口头方式将受管制的技术转移给外国人;而 “技术援助”的定义也涵盖了某些“视同出口”行为(见本文第二节)。

中介服务。“中介服务”是指:(1)为从一个第三国向另一个第三国购买、销售或提供两用物项或技术进行谈判或交易安排;或(2)出售、购买位于第三国的两用物项以转移到另一个第三国。受管制物项将被用于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用途或军事最终用途的,需要获得许可。如仅提供辅助服务(运输、金融服务、保险或再保险服务,或一般的广告或促销),则不包括在“中介服务”内。

技术援助。“技术援助”是指与维修、开发、制造、组装、测试、维护或其他技术服务有关的技术支持,可以采取指导、建议、培训、工作知识或技能的传播或咨询服务,包括通过电子方式以及通过电话或其他口头形式。技术援助所涉的管制物项可能被用于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或军事最终用途的,须获得许可。

过境。“过境”是指非欧盟的两用物项进入和通过欧盟关税区运输到欧盟关境外,包括从欧盟境外进入、通过欧盟关境,在自贸区内转运或直接从自贸区再出口,临时存储并直接从临时存储的场所再出口,以及经由船只或飞机进入欧盟、无需卸货直接运出欧盟的情形。管制物项如果可能被用于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或军事最终用途,则其过境须获得许可。

欧盟境内转让。《欧盟两用物项清单》附件四中的物项从一个欧盟成员国转让到另一个欧盟成员国须经许可。这些两用物项主要包括导弹及相关软件、技术,欧盟进行战略控制的物项(如密码分析),化学武器、核技术等。此外,欧盟成员国还可以对其他物项的欧盟境内转让规定许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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