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大讲堂第11期-关于疫情期间医疗物资出口的法律风险防范
新冠肺炎疫情正在全球肆虐,截至目前,除中国外,全球累计确诊病例已突破100万例。在疫...
2020-04-09
商务部近日发出2021年第36号公告,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和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有关承诺,制定并公布《2022年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总量、申请条件和申请程序》,订明2022年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为2.43亿吨。有关申请条件包括:
近两年(2020年至2021年10月)具有原油进口业绩或经国家产业主管部门核准的使用进口原油资格。
拥有不低于50,000吨的原油水运码头(或每年200万吨换装能力的铁路口岸)的使用权,以及库容不低于200,000立方米原油储罐的使用权。
银行授信不低于2,000万美元(或1.2亿元人民币)的对外贸易经营者。
拥有从事石油国际贸易专业人员至少2人。
企业合法依规经营,符合安全生产、环保、税务、海关和外汇管理法律法规,无未整改违法违规行为。
2022年第一批允许量将于2021年12月31日前下达给符合条件的企业。其后将视情况分批下达剩馀允许量。并且根据企业实际进口情况、经营需求和新增符合条件的加工企业申请,适时追加和调整下达允许量。但近两年无进口业绩的企业不再安排允许量;允许量依据符合条件企业于2021年的实际执行情况和新增合法产能情况计算下达。
地方申请企业须向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中央企业的子公司须通过集团总部统一申请。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中央企业汇总符合条件的企业名单、申请材料后,于2021年11月19日前以邮寄、快递、当面递交等方式将申请及有关材料送达商务部行政事务服务大厅,逾期概不受理。商务部对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后,于2021年12月31日前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分配进口允许量,并将分配结果下达给有关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及中央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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