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大讲堂第11期-关于疫情期间医疗物资出口的法律风险防范
新冠肺炎疫情正在全球肆虐,截至目前,除中国外,全球累计确诊病例已突破100万例。在疫...
2020-04-09
当今社会正历经百年未有之大变局的动荡,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深入发展,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影响深远,国际环境不稳定不确定因素明显增加。在此背景下,我国企业在国际市场中面临着更加严峻的挑战,遭遇西方国家知识产权海外侵权、恶意诉讼、贸易壁垒情况时有发生,知识产权海外维权、用权已成为我国知识产权强国建设进程中不可忽视的重要问题。为此,国务院印发《“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以下简称《规划》),明确指出要加强知识产权海外维权援助,建立国际知识产权风险预警和应急机制和知识产权涉外风险防控体系,为我国企业跨境贸易、深入开拓国际市场保驾护航。本文仅对我国目前知识产权海外援助体系现状及存在的问题,结合美国、韩国等国家的先进经验做法,为我国进一步深化海外维权援助的体系化建设提出自己的几点建议。
一、我国知识产权海外维权援助体系的现状
1. 我国知识产权海外维权援助体系
我国知识产权领域引入维权援助这一理念起步于2007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关于开展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的指导意见》,其初衷在于贯彻落实政府职能转变、建设服务型政府的精神,但随着多年的实践探索,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已经深入到知识产权创造、运营、保护、管理和服务等各个环节。而知识产权海外维权援助属于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体系中的一个细分类型,其主要是由政府主导的服务机构,服务对象具有针对性,侧重于对我国企业提供维权援助;援助措施具备多样性,法律援助之外,知识产权海外维权援助还提供如政策指导、经济扶持,乃至国家层面的磋商、谈判等措施,为援助对象提供充足而全面的保障。
目前我国知识产权海外维权援助体系主要存在两种机制:政府主导下的知识产权海外援助和社会团体主导下的知识产权海外援助。政府主导下的知识产权海外援助主要是指由政府设置专责机构负责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我国政府部门主导下的知识产权海外维权援助机制可分为两种:一为经济贸易部门主导下的援助机制,主要由商务部主导建设;二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主导下的援助机制,主要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主导建设。二者分别从国际贸易和国内产业的角度,为我国企业提供了不同程度的支持。由社会团体主导的维权援助主要包括受政府委托的社会服务机构以及商会和行业协会,分别以其自身的人力、物力开展维权援助工作,对政府的维权援助工作起到补充作用。在我国,知识产权海外维权援助中心成立以前,一些行业协会诸如中国电子音响工业协会就通过自身力量及影响力,为企业提供知识产权援助,填补政府维权援助的空白,在我国企业的海外知识产权海外纠纷中,组织企业共同应诉、协商调解、法提供律咨询,给予企业有力的支持和帮助。这些行业协会还在海外展会中积极地解决知识产权纠纷,为我国的企业知识产权海外维权援助工作作出了较大的贡献。
2. 现行知识产权海外维权援助体系的问题
经过多年的发展实践,我国逐步建立企业知识产权海外援助中心,为企业海外知识产权维权提供保障;设立专业的海外知识产权维权互助基金,为企业“走出去”提供资金支撑。在国家的大力支持下,我国企业知识产权海外维权援助机制建设已取得一定的成效,但在具体援助机制的构建上仍然存在一定局限性:首先,知识产权海外维权援助机构定位不明晰。“企业知识产权海外维权援助中心”作为我国最早建设的专业知识产权海外维权援助机构,隶属于商务部主导,而商务部是我国主管经济贸易工作的部门而非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缺乏与知识产权直接相关的信息资源,这就导致企业知识产权海外维权援助中心无法有针对性地满足知识产权海外维权的援助需求;而“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虽然是国家知识产权局主导下的援助机构,但其设立初衷在于解决辖区内知识产权的纠纷,在海外援助方面提供的支撑有限,目前也并未有针对海外知识产权设立措施,仍需要进一步的发展完善。其次,知识产权海外维权援助缺乏统一的协调机制。知识产权海外维权援助涉及到诸多部门,有商务部、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版权局等,虽然各政府部门积极响应国家号召,但是出现了“各自为战”的现象,尚未建立部门间协同推进、协调发展的工作机制,容易导致维权援助流于形式。最后,知识产权海外维权援助经费补助机制不完善。知识产权海外维权的最大困难之一就是费用高昂,很多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因此而主动放弃维权。而我国目前并未建立有效的经费补贴机制,且提供援助的对象都是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大型企业,或是当地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类产业,在提供海外援助时甚至还要求企业具有一定的专业法律团队和维权基础,以便与政府提供的援助相对接,经费扶持政策倾斜不仅不利于我国中小企业知识产权国际贸易能力的提升,也有损我国知识产权整体海外维权事业的发展。
二、国外知识产权海外维权援助体系构建的主要做法
1. 美国知识产权海外维权援助体系的构建
美国的知识产权海外援助并非由单一政府部门主导开展,而是散见于各个相关知识产权职能部门,采取“各自为战”的“分散式”体制建设,立足于国际知识产权贸易环境,对美国某一领域的产业整体发展提供援助与保障。最具代表的援助措施主要包括“337 调查”和 “特别 301 条款”,这些都是美国根据其国内法和国际影响力,为了维护本国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权益而制定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特别 301 条款”是根据《综合贸易法》制定的,后被编入《美国法典》第19编第 2242节。该条款规定,美国贸易代表根据产业界要求,每年呈送一份报告,列出拒绝有效保护美国知识产权的国家并注明其中的重点国家;在确定重点国家后30天内,美国贸易代表开始对这些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 情况进行调查;相关国家应当在宣布之日起半年内,在被指控的 知识产权领域取得明显改善,否则美国将按程序采取报复措施。报复措施包括实施进口限额,增加进口关税,或取消贸易优惠待遇等,以此来保护美国的企业和个人在海外的知识产权。“337 条款”是根据1930年《美国关税法》第 337条制定,后被编入《美国法典》第19编第1337 节。并经多次修订形成的专门防范外国企业侵犯美国知识产权的法规,当美国政府认为国内进口产品存在侵犯美国知识产权或不公平贸易行为时,可以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提出调查请求,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也可依职权主动调查,通过调查如果认为进口产品确实侵犯了知识产权或是存在不公平竞争,则可以对该类产品采取罚款、临时性限制等措施,禁止其进入美国市场。
2. 韩国知识产权海外维权援助体系的构建
韩国在知识产权海外援助体系构建上取得了很多措施。一方面韩国专利厅设立了“海外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门负责韩国企业在海外的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其主要职责包括:定期调查韩国企业在海外的知识产权侵权状况;把韩国企业的海外知识产权侵权调查结果呈报给相关政府部门;为遭遇海外知识产权纠纷的韩国企业提供救济方案、经济援助、诉讼费用援助;为韩国海外企业提供相关知识产权咨询服务和法律咨询务;通过外交途径对相关侵权国家提出干涉等。另一方面,韩国政府还广泛借助社会力量,建立了社会组织参与度高的知识产权保护联盟和行业协会,积极构建范围更广的保护体系,例如,在政府部门的倡导下,“民官联合海外知识产权保护协会”鼓励市场主体成员之间通过协议建立攻守同盟,形成企业间共同的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体系。当某一企业在国际贸易中受到知识产权海外纠纷时,整个协议组织可以迅速获知消息进行应对,采取包括策略建议、咨询协商、诉讼准备等措施。最终形成以韩国知识产权局为核心主导,以海内外全面铺开的政府援助机构为依托,市场主体积极参与、共同建设的“集中式”援助体制。
三、我国知识产权海外维权援助体系的完善路径
1. 建立集中式的海外维权援助体系
目前我国知识产权申请注册量位居世界前列,但整体质量有待提高,在关键技术的突破层面与发达国家相比仍有较大差距,我国企业在国际贸易中仍处于劣势地位,遇到知识产权纠纷时风险承担能力差且维权意识较弱,在此背景下,需要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的集中式海外维权援助体系,通过“一站式服务”有效精简救济的前置程序,降低信息的检索成本。此外,在体系化建设初期采取“集中式”体制建设能够充分发挥我国政府职权主义的制度优势,避免各个部门“各自为战”,有助于资源的调配和整合,也有效避免因职能重复致使的资源配置的非效率。
2. 完善海外维权援助经费补助机制
对于从事跨境贸易的企业,特别是其中的中小型企业,海外维权的重大阻碍之一在于高额的跨国诉讼成本。因此,需要完善海外维权援助经费补助机制,除政府拨款对中小型企业进行定向援助外,有必要通过市场化的保险和基金形式,为企业提供经济性援助。尝试探索建立知识产权保险和互保基金,除了专业保险公司设计的标准化险种外,联合行业内具有知识产权海外侵权风险的企业,通过设立互保基金的形式将知识产权海外维权风险于行业内企业分担,从而集中整个行业的力量对涉诉企业进行海外援助,为企业提供稳定高效的援助和保障。
3. 构建海外维权援助审查预警机制
美国知识产权海外维权援助措施中最具代表性的“特别301条款”除了霸道的贸易制裁措施外,其最大的特色在于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出具的年度“特别301报告”,针对国际知识产权贸易环境进行了详细的评述,为美国本国企业,以及美国的贸易伙伴提供了权威性参考资料,我国可效仿美国这一做法,对我国的主要贸易伙伴进行常态化、周期性的审查,关注其贸易政策和具体做法的动态,并以年度报告的形式向社会公布。对于其他国家的不正当做法,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上报,以公权力积极介入的方式,通过谈判、高层会谈等形式消除一般市场主体与国家间的信息不对称,及时制止不正当的贸易行为,维护本国的合法权益。
知识产权海外维权援助体系的构建对我国企业跨境贸易、深入开拓国际市场至关重要,同时也是推进知识产权强国建设不可或缺的重要一环,面对西方国家知识产权海外侵权、恶意诉讼、贸易壁垒,我们必须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的集中式海外维权援助体系,有效整合资源,最大限度的提升各部门的维权效率;完善海外维权援助经费补助机制,为企业海外维权提供资金保障;构建海外维权援助审查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制止不正当的贸易行为,统合政府和社会力量,为我国企业知识产权海外维权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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