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大利S公司诉中国福建J公司、张某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

外贸新闻
2022-09-14
来源:周西眉
意大利S公司诉中国福建J公司、张某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一审、二审均支持了S公司的诉讼请求,且判决书的给付内容已于近期成功执行完毕。自20207月23日正式接受当事人委托到20226月6日福建法院执行完毕,耗时近两年时间。现将办理本案的相关经验归纳总结如下,与大家一同交流。

一、案情概要

2020年3月, S公司作为买方与张某签订了四份口罩买卖合同,J公司作为合同卖方。其中:第一份合同约定购买21000KN95口罩,金额为35700美元,第二份合同约定购买270000KN95口罩,金额为459000美元,第三份合同约定购买50万只一次性口罩,金额为132500美元,第四份合同约定购买315000KN95口罩,金额为535500美元,四份合同总金额为1162700美元。KN95口罩单价1.7美元每只,一次性口罩单价0.265美元每只。贸易术语Ex-Works,工厂交货。付款方式为签订合同后支付30%定金,剩余的70%见空运单付清,运输方式为空运。

 

合同签订后,S公司将前三份合同的全部货款支付到J公司账户,前三份合同项下的口罩于324福建J公司向中国海关申报,报关单记载贸易成交方式FOB厦门,并由国航空运于3月27日到意大利罗马,由于口罩没有CE证书,前三份合同项下的口罩在意大利海关被扣留,S公司在此时通知张某,在未收到前面三份合同项下的口罩查看质量后,请不要安排生产第四份合同项下的315000KN95口罩。双方协商将第四份合同的定金降到15%80325元,S公司于329日支付了80325元到福建J公司账户。
张某借了CE证书给S公司以便清关,意大利海关最终放行口罩给S公司,S公司收到口罩,发现该口罩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口罩两边耳绳太短且容易断裂,材质刮伤脸部。S公司要求将全部口罩退回中国并要求退货,但意大利当时疫情严重,退回中国的运成本太高,S公司只好将该批口罩免费送给意大利人民。关于第四份合同项下的口罩,S公司要求如果要继续发货,口罩两边的耳绳要长2厘米。张某告诉S公司,第四份合同项下的口罩已经全部生产完毕。S公司拒绝接受和收到一模一样的口罩,要求重新做耳绳长2厘米的口罩并寄样品给S公司。张某重做了样品通过DHL快递寄往S公司,由于中国海关实施了更严的质量监管政策,对于不符合CE认证或不在海关白名单生产商的口罩采取没收或退回。样品在厦门海关被扣一个月被退回给张某。S公司见无法继续履行合同,要求张某将第四份合同的定金退还给S公司。张某一开始答应退款,后来就以各种理由拖延几个月不理。S公司委托本律师向J公司所在地的法院起诉。

二、原告、被告的主张

原告S公司主张J公司(被告一)、张某(被告二)共同退还第四份合同支付的80325美元定金,并支付利息,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福建某法院于20209月22日正式受理后,于202011月第一次开庭, J公司主张其只是张某的出口代理,不承担退还义务。并向法庭提供张某与J公司之间签订的出口合作协议。事实上,根据本案中所有的交易文件买卖合同,报关单、收款方、商业发票、装箱单、空运单、张某提供的给S公司在意大利海关的清关文件都记载卖方是J公司,张某作为自然人从未出现在交易的商业文件中,不是买卖合同的卖方。张某在邮件中称其是J公司的业务员,且所有合同的要约、承诺、履行都是张某与S公司的采购经理通过邮件来往达成的。
诉讼过程中,张某作为被告二提起反诉,要求S公司按合同约定的Ex-Works成交条件,支付第四份合同项下的剩余货款455175美元并提货,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承担反诉诉讼费。

三、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四个方面:

1.意大利S公司买卖合同的卖方是谁?(是福建J公司还是张某?)

2.买卖合同的成交方式是Ex-Works还是FOB厦门?

3.第四份买卖合同是否已经解除?

4.是否需要退还定金给意大利S公司?

四、法律适用

关于本案适用的准据法,S公司是在意大利共和国依法注册成立的公司,卖方福建J公司位于中国,意大利共和国和中国都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销售合同公约》)的创始缔约国。故除中国声明保留的条款外,本案应优先适用《销售合同公约》的有关规定审理本案,依《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来确定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三条的规定,对《销售合同公约》未规定的,适用中国法作为本案的准据法。

五、法院判决

福建某法院于202011月、20211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针对本案争议的焦点,关于买卖合同的卖方是J公司还是张某,合议庭认为根据J公司向法庭提交的其与张某签订的《出口合作协议》的内容,利润分配、结算方式、违约责任等相关约定认定J公司与张某是有偿合同关系。张某组织货源、寻揽客户,J公司以卖方的名义签订买卖合同、收取货款,向海关申报并作为空运单上的发货人,因此,J公司与张某存在共同的利益,行为相互关联,具有共同经营的性质,民事责任具有连带性。
虽然本案的买卖形式发票约定的成交方式是Ex-WorksJ公司向中国海关申报提交的商业发票、装箱单都在记载的价格术语都是FOB厦门,空运单上记载的价格术语也是FOB厦门,Shipper是福建J公司,并向国税局领取了出口退税。 Ex-Works的成交方式下,J公司作为卖方是不需要向海关报关的,报关的义务是买方,也不需要订舱。货物要出境必须要向中国海关如实申报,海关放行才能运输出境。S公司是外国公司,是不可能向海关申报的。J公司向海关以FOB厦门申报出口,报关行为改变了买卖形式发票约定的成交方式是Ex-Works,因此本案的实际成交方式是FOB厦门,根本不可能是Ex-Works。张某根本不懂贸易术语,选择Ex-Works是错误的。根据国际商会有关专家对Ex-Works的论述,Ex-Works即工厂交货只适用国内贸易。
根据双方邮件记载的内容,张某在20204月9日、4月10日多次认可KN95口罩是第一次出口,其他买家也反映有严重的质量问题,并两次承诺退还第四份合同项下的定金。因此,承诺到达时合同成立生效,S公司与张某在20204月10日就第四份合同达成共识,第四份合同解除的时间是20204月10日。合同解除后,卖方应依法退还定金给S公司。关于被告二张某以Ex-Works提起的反诉,由于张某并不是书面合同签订的卖方,本案的实际成交方式是FOB厦门,张某以Ex-Works贸易术语要求买方提货不成立。
一审法院依据《销售合同公约》、《合同法》、《民法典》等相关规定判决J公司与张某共同退还S公司定金80325美元并支付利息,并共同承担本案本诉的诉讼费,反诉的诉讼费由张某承担。一审宣判后,J公司、张某均不服,均向福建省某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改判张某退还意大利S公司定金80325美元并支付利息,并承担一审、二审的诉讼费、反诉费。

六、评析

本案是中国法院直接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判决的案例之一,一审合议庭在判决书中引用《销售合同公约》第一条、第二十九条、第七十八条。《销售合同公约》第一条是适用范围的规定,第二十九是合同变更或终止的规定,与《民法典》关于合同解除的规定意思一致。第七十八条是收取利息的规定。关于利息起算点的规定,《销售合同公约》第八十四条(1)规定如果卖方有义务归还价款,他必须同时从支付价款之日起支付价款利息。本案中,返还定金的利息起算点应从卖方支付定金之日起算利息,买方意大利S公司支付第四份合同定金80325美元的时间是在20203月19日,合同解除之日是在20204月10日,S公司主张利息从20204月10日起算具有事实依据,应该依法得到支持。一审法院法官自由裁量将利息起算日从20209月22日法院正式立案受理日起算,6个月的利息未支持。二审法院回避了《销售合同公约》的相关规定,仍坚持了一审法院的大部分观点,但在承担的主体上改判张某一人承担与本案的大部分书面的证据所证明的事实不符,但这并不影响S公司的诉讼目的,但影响执行。二审法院以S公司未上诉回避了S公司的利息起算日的诉求。二审法院判决书的说理论证也没有一审法院充分,仅以减少诉累、节省司法成本为由,改判张某承担返还定金义务并支付利息,承担一审、二审的本诉诉讼费,反诉诉讼费。

注:关于本案一审、二审判决书的详细内容请参见:

一审:(2020)闽0583民初8031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2021)闽05民终5001号判决书

七、办案心得

外国公司在中国法院诉讼,外国公司的主体资格、代理律师的授权委托书依《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必须要在当事国公证,并经中国驻当事国领事馆认证,才符合立案要求。具体到本案当中,S公司的公司注册登记资料、公司章程、代理律师的授权委托书都需依意大利法律规定在该国检察院公证之后,再递交中国驻意大利佛罗伦萨领事馆认证。授权委托书翻译成中、英、意大利文三种文本。本案买卖双方的电子邮件的英文内容都需要翻译公司翻译并盖章。而在上海的一些法院,承办律师自己翻译成中文,只要法官、对方律师认可,并不要求一定要翻译公司翻译并盖章,这节省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
 
作者: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 周西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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