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大讲堂第11期-关于疫情期间医疗物资出口的法律风险防范
新冠肺炎疫情正在全球肆虐,截至目前,除中国外,全球累计确诊病例已突破100万例。在疫...
2020-04-09
一、国内
(一)海关总署推出16条优化营商环境新举措
近日海关总署在海关职责范围内,推出了优化营商环境16条:从内容上看,16条可以概括为“4个促进”:
一是促进进出口物流畅通。扩大“船边直提”“抵港直装”“联动接卸”等便利化措施试点范围,保障属地查检鲜活易腐商品绿色通道畅通运行,优化高新技术设备监管查验流程,加快重要农产品检疫准入,对进口原油实施快检快放,加快进口煤炭、水泥等大宗资源商品检验放行,持续提升跨境物流效率。
二是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深入推进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设,拓展更多便利功能和服务;在具备条件的口岸开展“智慧口岸”建设试点,高质量实施《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服务自由贸易协定更好发挥效能,进一步推动贸易自由化便利化。
三是促进企业减负增效。减负方面,包括进一步便利企业出口退税办理;进一步扩大主动披露政策适用范围,为企业提供容错纠错、守法便利通道等。增效方面,包括加大“专精特新”企业信用培育力度;继续扩大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范围,推动AEO企业在境内外享受通关便利等。
四是促进外贸创新发展。加快推进综合保税区综合改革,不断完善政策、拓展功能、简化手续、优化服务;创新海关监管机制,推动加工贸易提档升级;促进边境贸易创新发展;有序开展跨境电商海关监管综合改革,推动跨境电商健康发展;拓展保税维修业务范围,支持保税维修新业态持续发展。
(二)商务部印发自贸试验区重点工作清单(2023-2025年),未来3年自贸试验区拟自主推进实施164项重点工作
商务部会同有关地方、部门制定并印发《自贸试验区重点工作清单(2023—2025年)》,包括重大制度创新、重点发展产业、重要平台建设及重大项目活动等。将在以下三个方面发挥作用:
一是加强分类指导。《工作清单》立足中央赋予各自贸试验区的战略定位及发展目标,以清单方式列明未来3年各自建设方向和重点事项。例如,支持广东自贸试验区积极深化与港澳在贸易、投资、金融、法律服务和职业资格互认等领域合作,推进与港澳规则衔接、机制对接;鼓励广西、云南等自贸试验区充分发挥沿边区位优势,积极推进边民互市贸易进口商品落地加工,促进边境贸易创新发展。
二是促进改革创新。《工作清单》涵盖了各自贸试验区主动谋划、自主推进的一系列重点工作。例如,上海自贸试验区着力打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深入推进“一网通办”“一业一证”改革,建立健全行业综合监管制度;浙江自贸试验区聚力发展数字经济,有序推进数字人民币研发试点和跨境数据流动便利化试点,为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探索经验和路径。
三是强化系统集成。《工作清单》赋予各自贸试验区集成性的目标任务。例如,天津自贸试验区重点建设世界级的租赁产业集群,山东自贸试验区积极开展海洋经济创新,江苏自贸试验区加快打造生物医药产业集群,进一步做强做优产业基础,加快形成现代产业体系,增强发展内生动力。
(三)海关总署修订部分规章决定7月1日执行
海关总署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管理办法》等3部规章进行修改,并于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四)中国与哥斯达黎加AEO互认7月1日起实施
2023年1月,中国与哥斯达黎加两国海关正式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哥斯达黎加共和国海关署关于中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制度与哥斯达黎加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制度互认的安排》(以下简称《互认安排》),决定自2023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中哥双方海关在进口货物通关时,相互给予对方AEO企业如下通关便利措施:适用较低的查验率;对需要实货检查的货物给予优先查验;指定海关联络员,负责沟通处理AEO企业在通关中遇到的问题;在国际贸易中断并恢复后优先通关。
中国AEO企业向哥斯达黎加出口货物时,需要将AEO编码(AEOCN+在中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的10位企业编码,例如AEOCN1234567890)告知哥斯达黎加进口商,由其按照哥斯达黎加海关规定申报,哥斯达黎加海关确认中国海关AEO企业身份并给予相关便利措施。
中国企业自哥斯达黎加AEO企业进口货物时,需要分别在进口报关单“境外发货人”栏目中的“境外发货人编码”一栏和水、空运货运舱单中的“发货人AEO企业编码”一栏填写哥斯达黎加AEO企业编码。填写方式为:“国别代码(CR)+AEO企业编码(12位数字)”,例如“CR123456789012”。中国海关确认哥斯达黎加AEO企业身份并给予相关便利措施。
(五)关于实施中国-乌干达海关AEO互认
2021年5月,中国与乌干达两国海关正式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乌干达共和国税务署关于中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制度与乌干达税务署AEO制度互认的安排》(以下简称《互认安排》),决定自2023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
(六)我国正式接受世贸组织《渔业补贴协定》议定书
《渔业补贴协定》是世贸组织第一份主要旨在实现环境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协定,于2022年6月17日世贸组织第12届部长级会议(MC12)上达成。根据《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的规定,《渔业补贴协定》将在超过三分之二的世贸组织成员接受后正式生效。
(七)我国新一批禁止进口和出口货物目录公布
6月6日,商务部 海关总署 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公布《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八批)》和《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第七批)》的公告。禁止目录:http://wms.mofcom.gov.cn/article/zcfb/g/202306/20230603414825.shtml
(八)海关总署发布新版主动披露细则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稳字当头、稳中求进”相关要求,着力推动外贸稳规模优结构,加快促进高水平对外开放和高质量发展,现就进出口企业、单位在海关发现前主动披露违反海关规定行为,且及时改正的处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进出口企业、单位主动披露违反海关规定的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
(一)自涉税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海关主动披露的;
(二)自涉税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六个月后十八个月以内向海关主动披露,漏缴、少缴税款占应缴纳税款比例30%以下的,或者漏缴、少缴税款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下的。
(三)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的:
1.自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海关主动披露的;
2.自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六个月后十八个月以内向海关主动披露,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可能多退税款占应退税款的30%以下,或者可能多退税款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下的。
(四)加工贸易企业因工艺改进、使用非保税料件比例申报不准确等原因导致实际单耗低于已申报单耗,且因此产生的剩余料件、半制成品、制成品尚未处置的,或者已通过加工贸易方式复出口的。
(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1.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当月最后一日24点前,向海关主动披露且影响统计人民币总值1000万元以下的;
2.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当月最后一日24点后3个自然月内,向海关主动披露且影响统计人民币总值500万元以下的。
(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处理的。
(七)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处理,未影响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管理、出口退税管理、税款征收和许可证件管理的违反海关规定行为的。
(八)企业、单位违反海关检验检疫业务规定的行为,且能够及时办理海关手续,未造成危害后果的(见附件1)。但涉及检疫类事项,以及检验类涉及安全、环保、卫生类事项的除外。
二、进出口企业、单位主动向海关书面报告其涉税违规行为并及时改正,经海关认定为主动披露的,进出口企业、单位可依法向海关申请减免税款滞纳金。符合规定的,海关予以减免。
三、进出口企业、单位主动披露且被海关处以警告或者100万元以下罚款行政处罚的行为,不列入海关认定企业信用状况的记录。高级认证企业主动披露违反海关规定行为的,海关立案调查期间不暂停对该企业适用相应管理措施。但检验类涉及安全、环保、卫生类事项的除外。
四、进出口企业、单位对同一违反海关规定行为(指性质相同且违反同一法律条文同一款项规定的行为)一年内第二次及以上向海关主动披露的,不予适用本公告有关规定。
涉及授权人对被授权人基于同一货物进行的一次或多次权利许可,进出口企业、单位再次向海关主动披露的,不予适用本公告有关规定。
五、进出口企业、单位向海关主动披露的,需填制《主动披露报告表》(见附件2),并随附账簿、单证等材料,向报关地、实际进出口地或注册地海关报告。
本公告有效期自2023年8月1日起至2025年7月31日。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54号同时废止。
二、国际
(一)欧盟出台新电池法规
6月14日,欧盟新电池法经欧盟理事会的批准,法规将在其后的20天生效。根据该法规,自相关时间节点开始,未来新的电动汽车(EV)电池、LMT电池和容量大于2kWh的工业电池,必须具备碳足迹声明和标签,以及数字电池护照才能进入欧盟市场,并对电池重要原材料的回收比例作出了相关要求。该法规是未来新电池进入欧盟市场的“绿色贸易壁垒”,提高了电池产品进入欧盟市场的门槛。
(二)欧盟理事会通过关于与新西兰签署自由贸易协定的决议
6月27日,欧盟理事会当天通过了关于与新西兰签署自由贸易协定的决议。预计双方稍后将签署欧盟-新西兰自由贸易协定。欧盟目前已是新西兰第三大贸易伙伴。一旦协议生效,欧新双边的商品和服务贸易预计将增长30% 。
(三)英格兰禁止一次性塑料食品接触物品
近日,英国环境、食品和农村事务部(Defra)发布了关于英格兰一次性塑料禁令的指导意见,涉及产品包括盘子、碗、托盘、容器、餐具和气球棒。该指导意见称,从2023年10月1日起,企业不得再在英格兰供应、销售或提供这些一次性塑料制品。一次性使用是指仅用于其原始目的一次的物品,包括可生物降解、可堆肥和可回收的物品。该禁令还包括供应聚苯乙烯食品和饮料容器。
(四)孟加拉放宽10类进口商品信用证规定
孟加拉银行已指示所有商业银行放宽对10类产品开立进口信用证的现金保证金比率,这些产品包括工业和工业相关备件、纺织原料、化工和辅助产品、塑料产品、UPS和IPS机械。此前,进口商在进口这些货物时必须支付75%的信用证保证金。
(五)巴基斯坦取消食品、工农品等进口限制
巴基斯坦国家银行6月24日发布通知,取消该国对食品、能源、工农业等行业的所有进口限制,以满足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恢复贷款的要求。联邦政府已经允许银行为所有进口产品提供汇款服务。
(六)印度取消美国28种产品关税
印度宣布结束和美国在世界贸易组织(WTO)的6项贸易争端,报道称,预计两国将建立一个强有力的机制,以双边方式解决与贸易有关的问题,避免向世贸组织(WTO)提出申诉的繁琐程序。此外,印度还同意取消对28种美国产品的报复性关税,如杏仁、核桃、苹果等。
(七)印度大港持续拥堵,货物面临严重延误
因受飓风影响后,蒙德拉港(Mundra Port)出现拥堵,严重影响了船公司进出口货量的能力,目前船舶运力利用率低迷。与此同时,由中国-印度快线(CIX)的新增每周一班船舶(MV Wan Hai 360)到港进一步加强了这一趋势。考虑到积压货物的规模,当地航运公司和贸易消息人士普遍预计,繁忙的港口至少需要一周时间才能消除影响,并将供应链恢复到正常节奏。
(八)斯里兰卡取消对286种物品进口限制
斯里兰卡财政部在一份声明中说,取消进口限制的286种物品包括电子产品、食品、木制材料、卫生洁具、火车车厢和收音机等。但仍将继续对928项商品进行限制,包括从2020年3月起禁止的汽车进口。
(九)尼日利亚解除加工木材出口禁令
日前,根据海关总署在2023年6月由海关助理总审计长Musa MBA签署的编号为T&T/2023/circular NO.8的通知中确认,即日起立刻解除对加工木材、木炭和其他相关产品出口的行政禁令。
(十)日本7月21日起重将韩国纳入出口“白名单”
日本政府决定将韩国重新纳入出口“白名单”,从7月21日开始执行。 今年4月,韩国将日本重新列入享受出口手续简化待遇的“白名单”。韩企对日出口审查所需时间从15天缩短至5天,出口审查文件也从5种减至3种。
(十一)沙特SASO更新能效申请新规
沙特标准、计量和质量组织 (SASO)新近更新了关于能效申请的新规,从2023年6月30日起将实施以下规定:(1)新的能效申请仅限于通过制造商或进口商账户申请。(2)申请不会从制造商或进口商账户转移到第三方(与供应链无关)。(3)非制造商或进口商的账户将停止申请更新。(4)供应商的添加仅限于制造商账户。
注意:2024年1月1日开始,系统内所有非制造商或进口商性质的账号将被取消。
(十二)越南7月1日起增值税税率降至8%
越南将于7月1日起将增值税税率从10%降至8%。预计增值税(VAT)调整将使国家预算收入减少约58,000亿越南盾/月。
(十三)多国央行22日起掀起加息潮
6月22日,瑞士央行宣布加息25个基点至1.75%;英国银行宣布加息50个基点,将基准利率从4.5%上调至5%,这是2021年12月以来英国央行连续第十三次加息;土耳其宣布将基准利率上调650个基点,从8.5%到15%,这是土耳其自2021年3月以来首次提高基准利率;挪威央行也将基准利率上调0.5个百分点至3.75%,以抑制通货膨胀。
(十四)巴西免除628种机械和装备产品进口关税
巴西宣布对628种机械和装备产品免除进口关税,免税措施一直持续到2025年12月31日为止。免税政策将允许公司进口金额超过8亿美元的机械和装备产品,来自冶金、电力、燃气、造车、造纸等行业的企业将受益。据悉,在这628种机械和装备产品中,有564种为制造业类,64种为信息科技和通信类。在实行免税政策之前,巴西针对这类产品的进口关税为11%。
(十五)印尼取消对159个国家及地区免签
印尼当局近期取消了对159个国家及地区的免签入境政策,其中包括中国内地、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目前印尼的免签入境政策仅适用于10个国家,分别为文莱、菲律宾、柬埔寨、老挝、马来西亚、缅甸、新加坡、泰国和越南这9个东盟成员国,以及即将正式加入东盟的东帝汶。
(十六)吉布提港要求进出口货物必须持有ECTN证
最近,吉布提港口和自由区管理局发布了一份官方公告,要求所有在吉布提港口卸货的货物必须持有ECTN(电子货物跟踪单)证书,并且自6月15日起生效。这个规定适用于所有目的地的货物。
自2023年6月15日起,吉布提CTN将是强制性的,托运人、出口商或货运代理应从起运港申请办理。对于一些非洲国家需要正式的装载文件的情况,吉布提决定对所有运往该港口的货物执行DJIBOUTIECTN程序。尽管吉布提港口是非洲东北边缘重要的加油和转运中心,并且邻国埃塞俄比亚的进出口主要依靠海运出口,但目前该港口仍面临着DP World和吉布提政府之间的法律纠纷。
(十七)加拿大发布《婴儿车和折叠式婴儿车法规》
近日,加拿大发布《婴儿车和折叠式婴儿车法规》。本次修订的新法规涵盖了与婴儿车相关的五类要求:①参考国际标准,使各司法管辖区的要求保持一致;②保持所用涂层材料要求与《玩具法规》的一致性;③保持毒理学要求与《玩具法规》的一致性;④保持邻苯二甲酸盐要求与《邻苯二酸盐法规》的一致性;⑤保证所有信息和警告均以英文和法文书写。
三、反倾销反补贴
(一)商务部对原产于韩国、台湾地区和美国的进口苯乙烯所适用反倾销措施发起期终复审调查
商务部决定自2023年6月23日起,对原产于韩国、台湾地区和美国的进口苯乙烯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此外,根据商务部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在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期间,对原产于韩国、台湾地区和美国的进口苯乙烯继续按照2018年第43号公告公布的征税产品范围和税率征收反倾销税。
(二)泰国对华铝挤压产品作出反倾销终裁
6月9日,泰国倾销和补贴审查委员会发布公告,对原产于中国的铝挤压产品(参考英语:Aluminum Extruded Products)作出反倾销终裁,裁定中国涉案产品存在倾销,但是未对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因此不对中国涉案产品采取反倾销措施。涉案产品的泰国海关编码为7604.10.10.000、7604.10.90.000、7604.21.90.000、7604.29.10.000、760 4.29.90.001、7604.29.90.090、7610.10.10.000、7610.10.90.000。公告自公布次日起生效。
(三)印度建议对华平底钢轮继续征收为期5年反倾销税
6月12日,印度商工部发布公告,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的平底钢轮(Flat Base Steel Wheels)作出第三次反倾销日落复审终裁,建议继续对中国的涉案产品征收为期5年的反倾销税,税额为613.0美元/吨。本案涉及印度海关编码8708.70项下的产品。
(四)巴西对华高碳钢丝反倾销日落复审终裁延长征税
6月19日,巴西外贸委员会管理执行委员会在《联邦政府公报》上发布2023年第485号决议,对原产自中国的高碳钢丝(葡萄牙语:fios de aço de alto teor de carbono,南共市海关编码为7217.10.19和7217.10.90)作出反倾销日落复审终裁,延长征收124.33-563.77美元/吨的反倾销税,为期五年。
(五)巴西对华光缆产品发起反补贴调查
6月22日,巴西外贸秘书处在《联邦政府公报》上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自中国的光缆产品(cabos de fibras ópticas)发起反补贴调查。涉案产品南共市海关编码为8544.70.10。
(六)巴西对华钢绞线反倾销日落复审终裁延长征税
6月22日,巴西外贸委员会管理执行委员会在《联邦政府公报》上发布2023年第484号决议,对原产自中国的钢绞线(葡萄牙语:cordoalhas de aço,南共市海关编码为7312.10.90)作出反倾销日落复审终裁,延长征收290.11-627.04美元/吨的反倾销税,为期五年。
(文章来源:Winsun服务资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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