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进出口贸易中,关于纠纷仲裁裁决的执行问题

外贸新闻
2021-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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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涉及到进出口贸易的纠纷案件处理中,仲裁一直以来是首选的法律救济方法 。主要原因有2个方面:一个是一裁终局,程序流程快捷高效率 。 仲裁裁决有别于法院判决,仲裁裁决不可以上诉,一旦作出即是终局,对当时人具有约束力 。第二个是仲裁裁决可以在国际上得到承认和执行 。

仲裁裁决虽然很有可能在裁决作出地被法院裁定撤销或在执行地被法院 裁定不予承认和执行,但是法院裁定撤销和不予执行的理由是比较有限的,在涉外仲裁中一般只限于程序流程难题 。《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 》(1958年《纽约公约》现有缔约的国家和地区142 个,按照该公约的规定,我国作为签约国,其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可以在这些国家得到承认和执行。

伴随着民商事仲裁这种灵活高效率的纠纷案件解决方法慢慢被大家所认可并乐于采用,仲裁裁决书的海外执行难题就变得尤其突出和重要,中国公司常常遭遇必须向被申请人所在国法院申请办理强制执行仲裁裁决的难题 。

涉外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在世界各国都有不同的限定和要求,程序流程繁杂,风险较大,用时较长;对中国公司来讲,还存有着与外国法院 和相关机构的沟通交流难题,授权委托我们在被申请人当地的专业律师代为向国外法院申请办理仲裁裁决的强制执行,可以较大程度地缩短执行时间,减少执行成本,达到仲裁裁决所确立的权益。

虽然不同国家对申请办理承认和执行他国仲裁裁决书所要递交的材料各有不同,通常情况下,以下文件是必须随申请书递交的:

(1)经正式认证的裁决书正本或经正式证明的副本;

(2)双方签订的附有仲裁条款的协议书正本或经正式证明的副本 。

(3)已经向被申请人送达判决文书的证明 。

(4)如果是缺席裁决,已经适当送达仲裁通知及相关文书给被申请人 的证明 。

申请书和仲裁裁决书及上述文件,均应当附有经证明无误的被请求方文字的译本和相关复印件 。必须注意的是某些国家的法院认可仲裁机构 所在地有资质证书的翻译机构所作出的翻译 ,但又有某些国家的法院 只接受本国翻译机构的翻译件。


仲裁和法院诉讼相比较,其优点为:一裁定终身,缺点为:仲裁审理的成本比法院高,有时法院执行阶段因程序流程难题而被法院搁置。跨国的仲裁结果必须到执行国的法院申请执行,里边有可能存有变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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