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估计之协助费用法规之一

商法资讯
2023-06-05
来源:外贸法普

 

什么是海关估价中的协助费用?

 

所谓协助费用,是指与进口货物的生产和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有关的,由买方以免费或者以低于成本的方式提供,并且可以按适当比例分摊的下列货物或者服务的价值,它包括:  进口货物包含的材料、部件、零件和类似货物;在生产进口货物过程中使用的工具、模具和类似货物;在生产进口货物过程中消耗的材料;在境外进行的为生产进口货物所需的工程设计、技术研发、工艺及制图等相关服务。根据《审价办法》十一条的规定,协助费用归入完税价格的四要素包括:

 

1)未包含在进口货物的实付、应付价格中;

2)与进口货物的生产和向中国境内销售有关;

3)买方免费或低于成本提供;

4)有客观量化的数据,可以按适当比例分摊。

 

案例解析

 

一、案情介绍

国内M公司从国外供应商N处进口设备。同时,M公司另外自行委托了境外另外一家研发中心L进行设备的图纸设计及参数设定,L将设计成果直接交给国外供应商N用于设备生产,M公司向L支付设计费。M公司从供应商N处直接进口上述设备,并以与N公司之间签订的设备销售合同的交易价格向海关申报。

 

之后,海关对M公司进口货物价格申报的真实性、完整性等情况开展了稽查,稽查中发现了M公司通过非贸易项下对L公司支付的设计费用。

 

二、海关处理要点

海关经稽查认定,该笔设计费应计入进口设备完税价格中,M公司未将上述价格计入完税价格的行为属于申报不实,并将案件移交缉私部门进行处理。海关缉私部门认定:根据《海关审定进出口完税价格办法》(以下简称《审价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设计费属于进口设备完税价格的一部分,M公司进口货物价格申报不实导致漏缴税款约15万元,拟对进口M公司按照漏缴税款30%-2倍之间的数额科处罚款。

三、本案涉及的法律法规

1、中国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国务院令第676号修订)第十九条 进口货物的下列费用应当计入完税价格:

(一)由买方负担的购货佣金以外的佣金和经纪费;

(二)由买方负担的在审查确定完税价格时与该货物视为一体的容器的费用;

(三)由买方负担的包装材料费用和包装劳务费用;

(四)与该货物的生产和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有关的,由买方以免费或   者以低于成本的方式提供并可以按适当比例分摊的料件、工具、模具、消耗材料及类似货物的价款,以及在境外开发、设计等相关服务的费用;

(五)作为该货物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条件,买方必须支付的、与该货物有关的特许权使用费;

(六)卖方直接或者间接从买方获得的该货物进口后转售、处置或者使用的收益。

2、中国行政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13号)第十一条 以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时,未包括在该货物实付、应付价格中的下列费用或者价值应当计入完税价格:

(二)与进口货物的生产和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有关的,由买方以免费或者以低于成本的方式提供,并且可以按适当比例分摊的下列货物或者服务的价值: 1.进口货物包含的材料、部件、零件和类似货物;2.在生产进口货物过程中使用的工具、模具和类似货物;3.在生产进口货物过程中消耗的材料;4.在境外进行的为生产进口货物所需的工程设计、技术研发、工艺及制图等相关服务。

 

第十二条 在根据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确定应当计入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货物价值时,应当按照下列方法计算有关费用:(一)由买方从与其无特殊关系的第三方购买的,应当计入的价值为购入价格;(二)由买方自行生产或者从有特殊关系的第三方获得的,应当计入的价值为生产成本;(三)由买方租赁获得的,应当计入的价值为买方承担的租赁成本;(四)生产进口货物过程中使用的工具、模具和类似货物的价值,应当包括其工程设计、技术研发、工艺及制图等费用。如果货物在被提供给卖方前已经被买方使用过,应当计入的价值为根据国内公认的会计原则对其进行折旧后的价值。

3、WTO估价协议》第八条.在按第一条规定拟定海关估价时,对进口货实付或应付旳价格应加上:(2)与进口货品出口旳生产和销售有关旳以免费或减价形式直接或间接提供旳下列商品及劳务价值(按合适比例分摊),即未涉及在实付或应付旳价格之内旳价值:

  ④进口货品为生产所必需旳而在进口国以外其他地方所采用旳技术、发展、工艺、设计、图表和阐明。

 

4、《WTO估价协议》解释性说明

该项目旳价值一经拟定,就有必要将该项价值分摊于进口货品中去。这里有多种也许性。例如,如果该进口商乐意一次付清所有价值旳税款,则可把该项价值分摊于第一批货品。又如,进口商可规定将该项价值按第一批货发运时旳单位数来分摊。再如,凡对该生产有契约或肯定承诺者,他可规定将该项价值分摊于所有估计旳生产中。所使用旳分摊措施将取决于由进口商提供旳单据。现举实例阐明上一款。某进口商向生产者提供了一种供生产进口货品使用旳模型,并签约订购1万个单位旳该种产品。当第一批1000个单位旳产品到货时,生产者已生产出4000个单位旳产品。该进口商可规定海关当局把该模型旳价值分摊于1000单位,或4000单位,或1万单位旳产品。 第一款(2)项④第八条第1款(2)项④所列旳各项额外价值应以客观旳数据资料为根据。在拟定此种增值时,为了减少进口商和海关当局旳承当,应尽量运用买方工厂资料系统中既有旳资料。简而言之:将协助成本分摊到第一批运交的货物中;将协助成本分摊到截至第一批货物运交时已生产的产品中;将协助成本分摊到全部预定生产的产品中。

(文章来源:外贸法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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