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货款?涉外律师仅用1个月追回160万美元

商法资讯
2021-09-02
来源:原创

在国际贸易中,总有公司会面临货款收不回的难题。这种问题在大部分人眼中可能比较拖欠货款麻烦,但是在专业律师这里可能就是举手之劳了!

下面给大家介绍一下,律回律师追回160万美元货款的全过程了!

2019年8月,中国公司与新加坡公司签订合同,约定中方向新加坡公司出售两套设备。交易条件:CIF新加坡港,适用INCOTERMS2010。交货日期:不迟于2020年3月12日。

商品检验:货到目的港后,买方应立即向当地商检申请检验。若发现问题,应在货到目的港后120天内提出索赔。

“涉外律师”/

合同另约定

1、本案合同项下争议适用中国法律。

2、作为合同附件的“技术建议书”中,约定了技术参数,并申明:该技术建议书系基于签约时的技术状态而准备,卖方作为实际制造商,将根据最新技术发展,保留变更设计的权利。

2月19日,买方派员现场查验组装中的设备。在此期间,卖方告知买方:为改善设备性能,已根据研发的最新成果,略微调整了设备,买方现场未提出异议。

2月26日,买方致电卖方,指出:

1、卖方变更设备的规格和设计,缺乏合同依据,且事先未经买方书面确认。

2、买方认为卖方变更规格和设计,将降低设备的技术性能,并构成安全隐患,要求卖方重做设备,按期发货。

2月27日,卖方复电称:根据制造业惯例,技术建议书列明的规格属于估值,最终规格必须等卖方完成全部工程设计后才能确定,而相关规格与设计变更就是在工程设计中结合最新研发成果对设备性能的技术优化。

3月10日,卖方将设备装船。此后,卖方根据信用证规定,向银行交单,但却被拒绝承兑。

4月18日,买方出具律师函声明:将提出索赔。

买卖双方争执不下,遂根据仲裁条款提起仲裁。

本案争议焦点

(一)卖方交付的设备是否存在规格和质量瑕疵?

买方认为:根据现场查验的结果,发现部分关键零部件的规格不符合约定,构成规格瑕疵,将导致重大功能缺陷。

律回律师据此力辩:

1.部分零部件规格设计确有变更,但其基于技术改良、提升性能之目的,具备相应的合同依据,且符合制造业惯例,不构成设备的规格和质量瑕疵;

2.买方在加工现场测得的规格参数,卖方并未现场签字签认,因此卖方不予认可;

3.合同并未规定任何一方有权对规格参数进行单方的最终认定,既然双方对设备规格存在异议,就应按合同约定,由买方向商检申请到货检验。但买方既未及时办理到货检验,同时又仅凭对规格及质量的单方认定,一再指责设备存在瑕疵,并拒绝付款。

即便设备确实存在瑕疵,但因买方未按合同约定申请到货检验,并因此无法出示证明设备存在规格和质量瑕疵的有效证据,买方理应就此承担后果。

仲裁庭经分析认为

合同中并未约定买方有权对规格和质量作出单方最终认定,而买方又未按约定向商检申请到货检验,故买方认为卖方交付的设备存在规格和质量瑕疵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二)卖方交付的设备是否存在功能缺陷?

买方认为:卖方交付的设备存在规格和质量瑕疵,认为必将由此导致严重的功能缺陷。为支持其观点,还提交了专家意见书和模拟计算结果。

律回律师则反驳称:1.设备并未实际运行,只有实际运行才能发现并最终确认功能缺陷;

2.买方支持这一假设的前提,是设备存在规格和质量瑕疵。暂不论设备规格质量瑕疵与功能缺陷之间,是否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买方未约定向商检申请到货检验,导致无法取得证明设备存在规格和质量瑕疵的有效证据,故买方凭以支持该假设的前提不成立。

3.合同内容约定:若设备在实际投入运行后的质保期内被证明存在“缺陷”,买方应向商检申请检验,并有权凭检验结果提出索赔。

但买方既未实际使用设备,也未向商检申请检验,因此,无权提出索赔。

仲裁庭由此认为:当设备投入实际运行后,买方只要在质保期内发现设备存在功能缺陷,依然有权向卖方提起索赔,但索赔的前提是向商检申请检验,并据此确认设备存在功能缺陷这一事实。

但买方并未实际使用设备,因而也就放弃了在质保期内向商检申请功能检验的合同权利,买方认为设备存在功能缺陷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最终,在律回律师的协助下,中方公司成功拿到了本应得的160万美元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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