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惠原产地规则研究(连载六)

2020-10-13 11:07:20

《优惠原产地规则研究》

- 南京分会 邹锐锐


第六单元 实质性改变规则概述

第五单元中着重介绍了判定产品是否满足原产资格从而享受优惠待遇的两大基本规则之一的完全获得规则。完全获得规则排斥任何含有非原产原材料的产品成为完全获得产品。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在生产的各个不同阶段使产品发生增值的活动往往在一个以上的国家中进行。这意味着产品从原材料到成品的过程中,将有多国参与其生产加工过程。对于成品的最后加工生产国来说,在加工生产中使用的原材料经常来自于其他国家,并非生产国原产。此时,判断产品是否满足生产国原产资格从而享受优惠待遇无法适用完全获得规则,需要适用实质性改变标准进行判定。

实质性改变要求含有非原产原材料或零部件(包括产地不明的原材料或零部件)的产品在一国内经过实质性改变或者充分加工,方能获得该国原产资格。采用实质性改变这一定义确定产品原产地的方法来源于美国的法院判例。1907至1908年间的Anheuser-Busch 酿酒公司诉美利坚合众国一案中,Anheuser-Busch 酿酒公司从西班牙进口木塞,在美国加工为啤酒桶的木塞,并将桶装啤酒出口。Anheuser-Busch 酿酒公司根据美国海关法要求享受该木塞的出口退税。美国最高法院法官们一致认为该木塞在美国没有经过实质性改变,不具有美国海关法规定的退税资格。本案的的判决中称:

Manufacture implies a change, but every change is not   manufacture.... [S]omething more is necessary .... There must be   transformation; a new and different article must emerge, "having a   distinctive name, character or use.” 生产必然意味着变化,但是并非每个变化都是生产……必须有更多的(证明)……必须发生改变;必须产生新的不同的产品,新产品必须具有不同的名称、性质或者用途。

但上述判例对于何为实质性改变缺乏明确的标准。1974年的京都公约从广义上在第一章中列举了三种描述实质性改变的方法:税则归类改变的要求、规定从价百分比的临界值和描述特定的生产和加工工序。在WTO乌拉圭回合谈判中,这三种方法被纳入《原产地规则协定》附件二的共同声明中作为优惠原产地判定的方法。在第七单元至第九单元中将详细介绍上述三种实质性改变标准。

第七单元 从价百分比标准

从价百分比标准(Ad Valorem Criterion)规定产品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增加值必须达到产品价格一定比例, 以此判定产品发生实质性改变。从价百分比标准中的“从价”来自于拉丁语中的“Ad Valorem”一词,意为:按照价格;基于价值。可见从价百分比标准是基于产品的价格来判断产品是否发生实质性改变,具体方法是规定在产品的最后生产过程中必须达到特定比例的增值,将超过特定比例的增值视为实质性改变的发生。如果增值未能达到特定比例,则视为实质性改变未发生,从而产生下列后果:在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体系中,产品的原产地被赋予其他国家;在优惠原产地规则体系中,不赋予产品生产国原产资格,但不具体认定产品的原产国[1]。《WTO原产地规则》附件二(关于优惠原产地规则的共同声明)第3条第a)款第ii项规定:若适用从价百分比标准,则优惠原产地规则必须显示计算百分比的方法。从价百分比标准的计算方法以数学公式的形态展现,结果以百分比呈现,因此有人在实务中把从价百分比标准简称为百分比标准(Percentage Criterion)。在适用从价百分比标准时,公式中分子和分母的组成部分必须得到精确定义。哪些产品组分必须被纳入从价百分比标准的计算而哪些需要被排除在外?这是适用从价百分比标准时必须考虑的重要问题。就这一问题,修订后的《京都公约》特别附件k第一章第5条中建议:“当使用从价百分比标准作为实质性改变标准时,须考虑下列价值:对于进口原材料,须考虑进口时的完税价格,或者对于原产地不明的原材料,考虑其在加工国用于生产时的最早确定的价格;对于成品的价格应根据各国国内立法,考虑其工厂交货价或者出口时的价格。”根据上述建议,从价百分比标准中涉及两个重要价格:一是进口或原产地不明的原材料价格,一是成品的价格。然而由于《京都公约》的特别附件并不具有普遍约束力,因此在世界各国的优惠原产地立法中,并非统一采用上述建议,而是在优惠贸易协定的实践中,逐渐形成了各自的从价百分比标准,并将其列入本国和对外签订的自由贸易协定的原产地规则中。

一、从价百分比标准的主要类型

1. 非原产成分含量标准

此类型的从价百分比标准计算非原产成分比例的上限,如果非原产成分比例在生产加工中不超过一定限度,则成品被认定为原产产品。所谓比例是指非原产成分与成品价格之间的比例。泛欧体系的从价百分比标准即采用这种模式,成为泛欧模式原产地立法中特定原产地规则最为重要的标准之一。由于上述标准对在生产中可以投入的非原产材料采用“容忍”的态度,规定了非欧盟原产材料占产品总价值的百分比上限,因此被形象地称为“一般性容忍规则”。实践中由于该模式计算公式中所涉及的变量为非原产材料价格,因此被称为非原产材料价值百分比规则(VNM[2] Rule)。欧盟对外签订的自贸协定中的原产地规则通常用“原材料价格”来定义非原产材料。例如:在《关于泛欧-地中海优惠原产地规则的区域性条约》第三章“一般性条款”第一条“定义”的g款中规定:

‘value of materials’ means the customs value at the time   of importation of the non-originating materials used, or, if this is not   known and cannot be ascertained, the first ascertainable price paid for the   materials in the exporting Contracting Party; “原材料价值”是指生产中使用的非原产材料在进口时的海关价值。如果该价值无法知晓或者无法确定,则为非原产材料在协定出口国内最早确定的实付价格。

在特定原产地规则清单中均以描述的方法规定了非原产材料价格与出厂价格比值的上限。例如:在《关于泛欧-地中海优惠原产地规则的区域性条约》附件二(特定原产地规则清单)中就品目为8522的所规定的特定原产地规则是:

Manufacture in which the value of all the materials used   does not exceed 40 % of the ex-works price of the product生产中使用的全部原材料的价值不超过产品工厂出厂价的40%。

2. 原产成分比例标准

此类型的从价百分比标准计算原产成分比例的下限。在成品的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原产价值与成品价值的比例需要等于或超过某一数值,成品方能获得原产资格。所谓“原产价值”是指在产品生产过程中投入的原产材料的价值,同时也包括在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增值。优惠原产地规则中的地域性原则将自贸协定成员国领土所构成的地理范围称为区域(Region),原产指的是原产于自贸协定成员国,即原产于区域内,按照这种思路,“原产价值”可用区域价值(Regional Value)表示,因此原产成分比例标准也被称为区域价值成分标准(RVC Criterion: Regional Value Content Criterion)。

区域价值成分在实践中有两种计算方法:累加计算法和递减计算法。两种计算方法的差异实际上在于对于区域价值成分的计算:递减计算法是用产品价值减去非原产原材料价值,累加计算法是将区域价值成分的各种项目累加计总。

(1)递减计算法

递减计算法本质上来说只是对非原产成分含量标准(VNM)中计算方法的数学变形,具体逻辑是区域价值成分等于产品的价值减去非原产成分价值。因此,其公式为:

区域价值成分比例=upfile

对上述公式进行数学变形,可得到:

区域价值成分比例=1-VNM%

可见,递减计算法中设定的比例等于1减去VNM标准中设定的比例。从数学上来说,上述两种计算方法应当得出相同结果。例如:当采用非原产成分含量标准测算出非原产成分比例为40%时,实际上区域价值成分比例60%。以《北美自由贸易协定》为代表的泛美模式原产地规则中采用递减计算法计算区域价值成分。《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区域价值计算公式有两种:成交价格(Transaction Value)公式和净成本价格(Net Cost)公式。

成交价格计算公式为:

区域价值成分比例=upfile

净成本价格计算公式为:

区域价值成分比例=upfile

可见,上述两种公式均采用递减计算法,结果均等效于采用VNM标准计算结果与1之间的差值。至于北美模式中两种不同的价格基础,将在下文中具体介绍。

(2)累加计算法

相比之下,累加计算法根据正向思维逻辑来计算优惠待遇是否适用,具体来说累加计算法考虑产品的哪些原材料或者零配件满足原产资格并将他们的价值计总,判断它们的价值合计是否达到设定的区域价值成分比例。其计算公式如下:

区域价值成分=upfile

累加计算法早期被运用于普惠制原产地规则体系中,例如:美国的普惠制原产地规则(美国联邦法案[3]第10.176条)中规定:

The sum of the cost or value   of materials produced in the BDC plus the direct costs of processing must   equal at least 35 percent of the appraised value of the article at the time   of entry into the United States. 在发展中受惠国生产的原材料的价值加上直接加工成本后总计价值须至少占其成品进口至美国时的海关评估价值的35%。

在大多数情况下,自由贸易协定的原产地规则允许自由选择累加计算法和递减计算法计算区域价值成分比例。例如:《东盟自由贸易协定》第29条规定:

计算区域价值百分比可采用两种方法:直接计算法和间接计算法。直接计算公式为:

间接计算公式为:

直接计算方法即累加计算法,间接计算法即递减计算法。就累加计算法和递减计算法中设定的比例而言,《东盟自贸协定》认为上述两种方法的比例应当一致,其第4条第1款将比例统一定为40%。而实际上这一规定存在重大瑕疵。若采用累加计算法,其规定的比例应当低于采用递减计算法的比例。原因是在实务中证明原材料、零部件为原产的证据往往较难获得,签证机构在没有佐证资料的情况下把实际上为原产的原材料或零部件排除在原产产品价值中。采用累加计算法时分子为原产原材料和零部件的价值,易受上述实务问题的影响,导致得出的比例低于理论值。因此在采用累加计算法设定比例时通常比例会适当调低。例如:《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附件3-D特定原产地规则中对于品目为8463的产品的从价百分比标准为:

… for a good of heading 84.63, …there is a regional value   content of not less than: (a) 35 per cent under the build-up method; or (b)   45 per cent under the build-down method; 对于品目为8463的产品,采用累加计算法的区域价值成分达到35%或者采用递减计算法时的区域价值成分达到45%......

二、从价百分比标准的要素分析

1. 生产成本

无论采用何种从价百分比标准,其要素中都包含原材料和产品的生产成本,都需要分析和计算生产成本。图一显示了生产成本的一般构成。

图一

upfile

原材料成本是指零部件等原材料的购买价格。具体分为:直接原材料和间接原材料。直接原材料的成本在计算区域价值成分时被计入产品的价格。例如生产木椅时所使用的木料的成本,生产汽车时所使用的轮胎的成本。间接原材料[4]是指用于产品的生产但物理上不构成产品组成部分的原材料,例如:

燃料、能源

工具、模具及型模

润滑剂、 油(滑)脂、合成材料及其他相似产品

用于维护设备和建筑的备件及材料

手套、眼镜、鞋靴、衣服、安全设备及用品

用于测试或检验货物的设备、装置及用品

催化剂及溶剂

任何其他能够被合理证明在货物生产过程中使用,但未构成货物组成部分的货物

直接劳动力成本是指:产品生产中产生的或者与产品生产有关的全部劳动力成本,例如:基础工资,加班工资,奖金,年金,轮班津贴,员工福利(例如:住房补贴,带薪休假,退休金,社保)及任何其他与员工有关的支出。

制造费用是指:制造费用包括所有在产品生产过程中附带产生的、必要的支出,例如:间接人工费用 ,监管费用,折旧费用,与生产有关的特许权使用费,租金,电费,维修费,产品研发费等。制造费用通常包括与生产过程有关的融资成本(与销售过程中的融资成本相对),一般包含原材料、在建项目、厂房和生产线等的融资成本。

间接费用也被称为销售及行政开支,包括:与销售过程有关的所有开支,例如:行政人员工资,通讯费,出口运费及保费,律师费及审计费等。销售及行政开支同样也包括非经营性开支(收入),例如:与销售有关的融资成本,汇率损失等。

2. 非原产成分含量标准和递减计算法的分子组成

上文分析表明非原产成分含量标准和递减计算法仅是数学公式的不同变形,其及结果本质来说是一致的。所以,非原产成分含量标准和递减计算法中的分子组成也是一致的。他们的分子仅有一个基本因素:非原产材料价值。具体是指在成品生产过程中使用的非原产材料或者原产地不明的原材料的价值。各国优惠原产地立法通常CIF价格作为非原产材料的估价方法。以CIF价格作为估价方法,意味着非原产材料从出厂到进口国边境这段期间的产生的所有成本均被视为非原产成本,例如《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原产地规则第3.7条(a)项规定:

…for a material imported   by the producer of the good, the transaction value of the material at the   time of importation, including the costs incurred in the international   shipment of the material; …对于生产商为生产产品而进口的原材料,其价值为其进口时的交易价格,包括该原材料的国际运费。

越过进口国边境后所产生的成本,如:进口国内的内陆运费,进口关税,间接税等将被视为原产成本。例如《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原产地规则第3.条第2款规定:

Each Party shall provide   that, for a non-originating material or material of undetermined origin, the   following expenses may be deducted from the value of the material:

(a) the costs of freight,   insurance, packing and all other costs incurred in transporting the material   to the location of the producer of the good;

(b) duties, taxes and   customs brokerage fees on the material paid in the territory of one or more   of the Parties,…

各方应当规定:对于非原产材料或者原产地不明的材料,应将下列费用从原材料价值中扣除:

(a)将非原产材料运送至生产商所在地过程中产生的运费、保险费、包装费用和其他所有费用;

(b)在自贸协定一方或双方境内支付的非原产材料的关税、税费和报关代理费用……

这种方法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利用WTO《海关估价协定》所确定的估价方法来确定非原产材料的海关价值。作为一项国际条约,《海关估价协定》为确定进口(非原产)原材料,零部件和组成部分提供了统一的方法,减少了判定价值时的差异和不确定性。

3. 累加计算法的分子组成

累加计算法公式的分子部分为原产成分的价值,包括原产材料价值和劳动力成本。但是在世界各国的优惠原产地立法实践中,就如何计算原产材料价值和劳动力成本有着不同的定义和解释。例如:澳大利亚的普惠制原产地规则中对于原产材料价值的定义是“受惠国的原材料”[5],是指符合澳大利亚普惠制原产地规则已经获得受惠国原产资格的原材料。同时,规则还将原产材料价值进一步拓展至非原产材料[6]中的原产部分,针对没有获得受惠国原产资格的原材料,在计算原产原材料价值时,规定:

如果上述原材料在受惠国境内进行最终加工生产,则原材料中的受惠国原产成分可以按照其占该原材料的价值比例被计入原产材料的价值中。例如:如果原材料中含有30%的受惠国原产成分,则在计算最终产品的原产价值成分时,该原材料价值的30%被计入原产材料价值。

如果上述原材料未在受惠国境内进行最终加工生产,则尽管该原材料含有受惠国原产成分,也不被计入原产材料价值。

美国的普惠制原产地规则更为详细地将原产材料价值定义为“在受惠国生产的原材料的价值或者成本”,同时进一步定义了原产材料价值的组成,包括:

生产商采购原材料的实付成本

将原材料运输至生产商工厂所产生的运输,保险,包装,和所有其他成本,若上述成本没有被包含在生产商采购原材料的实付成本中。

生产过程中发生损坏或产生废物的成本(须减去通过废弃物生产出的可再生品的价值)

受惠国或受惠地区对于原材料所征收的关税及其他税费(前提是上述税费未发生出口退税)

如果生产商是免费获得或者以低于正常市场价格获得原材料,则原材料的价值组成包括:

在饲养、种植、生产、制造、组装原材料过程中产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一般性开支

利润

将原材料运输至生产商工厂所产生的运输,保险,包装,和所有其他成本。

对于劳动力成本的定义和解释,澳大利亚普惠制原产地规则中没有定义劳动力成本的定义,只简单地称之为“劳动力“,没有做进一步的说明。新西兰将劳动力成本简单地称之为“工厂出厂价的其他项目”。

《东盟自贸协定》规定:直接劳动成本包括:工资,奖金及与生产过程有关的其他员工福利。

4. 从价百分比标准的分母组成

从价百分比规则公式的分母旨在表现申请优惠待遇的产品的价值。产品的价值在产品营销环节的不同节点都有可能得以确立。例如:在产品的出厂环节可以确立产品的出厂价,在产品的出口环节可以确立产品的FOB价格,在产品的进口环节可以确立产品的CIF价格。总的来说,在分子使用非原产成分价值时,作为分母的产品价格越高,百分比规则越宽松。相反,如果分子使用区域价值成分时,作为分母的产品价格越高,百分比规则越严格。在世界各国的优惠原产地立法中,从价百分比规则的分母通常采用四种形式的价格定义:工厂成本价,工厂出厂价,评估价格和FOB价。其中,工厂成本价为最低价格,工厂出厂价其次,FOB价为最高价格。

(1)工厂成本价

新西兰的普惠制原产地规则中采用工厂成本价作为百分比规则的分母,并对工厂成本价做了较为详细的定义,从中我们可以看出工厂成本价的某些特点。例如:就特许权使用费而言,如果其与生产产品的过程和使用的机器有关,则被列入出厂成本价,如果其与最终产品本身有关则被排除在出厂成本价外。包括产品外包装在内的包装成本被排除在工厂成本价外。可见,采用工厂成本价作为分母可以使百分比规则从某种程度上反映实质性改变的程度。但是工厂成本价往往将某些合理的成本排除在价格之外。例如:为了出口目的对产品进行的包装成本在产品发生实质性改变的过程中也可能起到重要作用,尤其是一些特定的最终产品为进行长距离运输或进行多式联运必须运输包装。

(2)工厂出厂价

工厂出厂价高于工厂成本价,因为前者还包括额外的价格组成,例如:生产利润,包装产生的劳动力成本,包括销售包装在内的包装材料的成本。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中的给惠国将工厂出厂价定义为:“实付给对产品进行最后生产加工的生产商的价格,如果价格包括生产中所使用的所有产品的价值。”《中国瑞士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规则中将出厂价格定义为“向在对产品进行最后生产或加工的缔约一方生产商支付的出厂价,包括使用的所有材料的价值、工资、其他花费以及减去出口退税的利润。”

(3)评估价格

评估价格属于《京都公约》特别附件k第一章第5条中规定的产品的出口价格中的一种。根据《京都公约》,产品的出口价格可以是进口时的评估价格或者FOB价格。采用评估价格作为从价百分比标准的分母是美国的“特色”。评估价格是产品进入美国时,美国海关对其进行评估的价格。当产品进口至美国时,首先由进口商以产品出厂价为基础申报产品的原材料成本及加工成本。美国海关认为如有必要可对该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评估),通常调整后的价格会高于产品出厂价,因为评估价格通常以产品的交易价格为基础,同时还包括国内销售、日常经营和行政成本,利润。在评估价格高于进口商申报价格的情况下,评估价格将会被作为价格基础来计算产品的从价百分比,因此原本可以享受优惠关税待遇的产品(以出厂价计算)将有可能失去原产资格和优惠关税待遇。同时,由于采用评估价格时需要由进口国海关进行评估,因此对于产品的生产商或者出口商来说,想要预先确定产品的从价百分比以及是否能够达到从价百分比标准显得比较困难。

(4)FOB价格

FOB价格基于贸易术语FOB的概念,包括出口商将货物交货上船前所产生的所有成本和费用,因此FOB价格是从价百分比标准分母中使用的价格中最高的价格。FOB价格组成如图二所示:

图二

upfile

采用FOB价格作为分母的逻辑是产品的FOB价格中包含产品成本以及国内费用等其他部分成本。虽然,国内费用等其他成本和产品发生实质性改变的程度没有直接关系,但是他们反映了产品生产国所提供的服务带来的增值,某种意义上应当被作为原产部分列入产品原产资格的计算中。

5. 交易价格VS净成本

通过上文中的分析可以发现作为从价百分比分母的价格可以分为两类:一是交易价格,如工厂出厂价和FOB价;二是净成本价格,如工厂成本价。通常采用交易价格时所设定的从价百分比标准比例要高于采用净成本价格时所设定的比例。这是因为交易价格相比净成本将更多的价格组成(包括管理费用和利润)纳入计算中。这些价格组成有可能被分配给生产国(原产国)从而被计入原产成分。因此,按照交易价格确定的比例要高于按照净成本所确定的比例。表一中的例子中清楚地说明采用交易价格时,被纳入原产成分的价值占成品价值的百分比高于采用净成本时的结果。

表一


价值

合格百分比

劳动力成本—原产

200


劳动力成本—非原产

100


原材料—原产

150


原材料—非原产

200


—净成本

650

=350/650=54%

管理费用

70


利润

30


—交易价格

750

=450/750=60%

可见,在原材料组成和劳动力成本没有变化的情况下,交易价格估价法由于纳入了管理费用和利润,得出的原产成分价值自然高于净成本估价法。因此,在原产地立法中,从价百分比标准若采用交易价格,所设定的比例通常会比采用净成本所设定的比例高。

三、从价百分比标准的优势和缺陷

分析从价百分比标准的利弊,通常考虑:从价百分比标准是否能够充分反映产品发生的实质性改变?从价百分比标准所采用的会计方法以及需要投入的行政成本?从价百分比标准是否对不同发展水平的生产商(出口商)普遍公平?

用上述尺度分析世界各国优惠原产地规则中的从价百分比标准,得出以下结论,如表二所示:

表二

优势

缺陷

适合在生产加工中不发生税则归类改变的产品

货币和交易价格的波动使得增值百分比规则缺少可预测性和稳定性。例如:规则易受到外汇兑换率波动的影响。当人民币相对美元走弱时,非原产成分(通常以美元计)相对产品工厂出厂价格比率将会上升,此时将导致从价百分比规则趋严。

计算方法简单易懂,在实践中便于实施。

需要建立完善的财务统计制度,对中小企业来说增加企业管理的难度和成本。

发展中国家可以根据其发展的不同阶段对于增值百分比的方法做简单灵活调整。

生产商不得不披露敏感的交易信息。

参与产品生产的各方熟悉投入品的价格组成。

在计算不同的成本构成时会产生较高的管理成本。

从价百分比规则透明,有利于使用者对比不同的自贸协定中规则。

从价百分比的计算也会因为最终产品的价格基础不同而产生差异。例如计算最终产品的工厂出厂价和最终产品的离岸价会产生不同结果。

用上述尺度分析从价百分比标准中的非原产成分含量标准和原产成分比例标准可以发现:非原产成分含量标准从简洁性和透明性上要优于原产成分比例标准。非原产成分含量标准定义更加准确,计算更为简单,降低了不确定性。尽管非原产成分含量标准仍有可能收到进口成分价格波动的影响,导致最终产品的原产资格的判定受到影响,但是相比原产成分比例标准,由于不包含劳动力成本(价格)因素,劳动力成本的波动并不影响其计算,因此受价格波动影响的程度大大低于原产成分比例标准。

用上述尺度分析我国对外签订的自贸协定的原产地规则会发现一些问题。例如:在我国目前签订的一些自由贸易协定中(例如《亚太自贸协定》,《中国巴基斯坦自贸协定》和《中国东盟自贸协定》),仍然使用从价百分比标准(区域价值成分标准)作为实质性改变的主要甚至是唯一规则。该规则的优点是具有直观性,计算简单方便,但是其缺陷也显而易见:由于上述规则引入了价格这一不确定因素,价格的变化会影响其稳定性。同时该标准要求对货物中的非原产材料进行价格证明,这就使公司在材料溯源上付出可观的管理成本,同时相关的文件工作也是复杂繁琐。抛开汇率变化和市场定价因素所导致的价格变动不说,下列情况也会导致价格的变化:一是如果采用FOB价格作为计算公式的基础,由于该价格中包含了从生产地到启运港的运费,生产地距离起运港的位置也会影响增值的计算,区域价值链中地处内陆地区的供应商将处于不利地位。二是在投入原材料相同的情况下,供应链中能力较强的大型供应商通过规模效应可以减低单位产品价格,而中小规模的供应商则有可能因为单位价格的相对高位而处于不利地位。此时,笔者建议可考虑采用税则归类改变标准来替代从价百分比标准,或者考虑将税则归类改变标准与从价百分比标准进行选择性适用。

四、从价百分比标准的关联问题

1. 吸收规则(Roll-up Rule)和追溯规则(Roll-down Rule)

吸收原则是指允许已满足相关原产地规则而获得原产资格的材料可以作为原产投入品进行再加工。即使该材料中含有非原产成分,该材料整体也被视为原产品,而不考虑其中的非原产成分。 吸收规则长期以来一直是世界各国优惠原产地制度安排下的重要规则,作为一般性原产地规则在全球的原产地规则体系中得到广泛应用。在欧盟目前现有的原产地规则中,吸收原则都作为重要的一个条款加以体现。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体系中也有吸收原则的相应条款,只是适用范围更加严格,只在计算区域价值成分时得以使用,并且不适用于汽车类产品。相比之下,东盟的原产地体系中则没有明确规定吸收原则的条款。

在计算从价百分比时,如果适用吸收规则而非追溯规则,出口商将有机会把含有非原产成分的原材料,零部件及半成品作为完全原产材料申报。请看表三中的案例:

表三

A国和B国签订了自由贸易协定。产品X的价值(作为区域价值百分比计算公式的分母)为1000美元。 产品X的生产过程包括两级加工工序。在初级加工工序中,使用3a-1, 3a-2, 3a-3这三种原材料加工成零部件2a,2a的物料单如图三所示。在次级加工工序中,零部件2a与2b及2c被加工成产品X。根据A国和B国签订的自贸协定的原产地规则,产品X的获得原产资格的区域价值成分的比例为65%。原材料2a获得原产资格的区域价值成分的比例为60%。

图三

upfile

如果在计算产品X的区域价值成分比例时采用吸收原则,则零部件 2a可以被视为完全原产,因为2a的原材料中,3a-1(A国原产)的价值为150美元, 3a-3(B国原产)价值为50美元,区域价值成分比例为66.67%,超过了60%,根据原产地规则,2a获得原产资格。更重要的是,在随后计算产品X的区域价值成分过程中,2a可被视为完全原产材料,尽管实际上其中还含有3a-2(D国原产)这一非原产材料。在次级加工工序中,对于产品X来说,其原产成分包括2a(A国原产,价值300美元)和2b(B国原产,价值400美元)。产品X的区域价值成分比例为:[(300美元+400美元)/1000美元]*100%=70%,根据原产地规则,超过65%,因此产品X具备原产资格。

下面让我们对比一下适用追溯原则时会发生的情况。此时,对次级加工工序中的零部件2a需要追溯其原材料3a-1, 3a-2, 3a-3的价值以及原产地,同时结合次级加工工序中的其他零部件2b和2c来计算产品X的区域价值成分。此时,原产材料只能是:3-a1(A国原产,价值150美元),3-a3(B国原产,价值为50美元)和2b(B国原产,价值400美元),此时产品X的区域价值成分比例为: [(150美元+50美元+400美元)/1000美元]*100%=60%,小于65%,无法获得原产资格。

从上述案例中可以发现,吸收原则发挥两个重要作用:一是软化了从价百分比标准的严格程度,不考虑已经获得原产资格原料中的非原产成分的价值。二是解决原产资格认定时的追溯问题。完全获得原则,对“完全生产”没有具体规定。由此带来的问题是:在判断一个产品是否完全获得或原产品时,不得不考虑起始材料,只有在追溯到用于生产该产品的每一种起始材料均符合完全获得标准时,我们才能确定该产品具有原产资格。在实际操作中,这种追溯通常是不可能完成的。大多数自由贸易协定允许生产商适用吸收原则计算区域价值成分。但是在北美自贸协定中,针对汽车产品,规定适用追溯原则。

2. 合规问题

从价百分比标准的计算存在合规的问题。所谓合规的计算,是指只有符合自贸协定原产地规则规定的价格组成方能被纳入区域价值成分的计算,其结果被认为合规。具体来说是指:价格组成需要根据自贸协定原产地规则判定为原产,同时需要有原产地证明文件加以证明(例如:生产商声明)。合规计算可以在判断产品是否具备享受优惠待遇的原产资格时提供更多的确定性,附有原产地证明性文件等佐证材料的计算也可以顺利通过海关机构或者商会机构在原产地核查时所进行的审计和检验。我们通过以下的案例说明合规计算的重要性,此案例中沿用上一个案例中的数据。由于原材料中只有3-a3(B国原产,价值为50美元)和2b(B国原产,价值400美元)能够提供原产地证明文件,因此,在计算从价百分比时,只有这两个原材料会被签证机构认为是原产材料。此时通过从价百分比标准计算出的区域价值成分百分比大大低于规定的比例。详细情况如表四所示:

表四

产品成分

原产国

价格

原产地证明文件

原产成分

合规计算

2a

A

300

300


3a-1

A

150



3a-2

D

100




3a-3

B

50

50

50

2b

B

400

400

400

2c

C

300




总值

750

450

区域价值成分占比%

75%

45%

区域价值比例

65%

65%

是否具有原产资格

3. 平均值问题

平均值是指在进行从价百分比标准的计算时允许计算某个时期内多批次货物的价格组成的平均值,并根据平均值计算某个具体产品是否达到区域价值成分比例,具备原产资格,享受优惠待遇。采用平均值计算法的计算周期一般在一年以内。我们可以采用表五中的案例来说明:

表五

组成

原产国

批次1价格

批次2价格

批次3价格

价格平均值

成品


1000

975

1050

1008.33

原料1

A

300

250

275

275

原料2

B

400

375

375

385.33

原料3

C

300

350

400

350

总合格值

700

625

625

658.33

非原产成分比例

70%

64.10%

59.52%

65.29%

非原产成分标准

65%

65%

65%

65%

是否满足标准

如果不采用平均值计算,则需要针对每一批次的原料单独计算产品的从价百分比。在价格波动的情况下,将会有特定批次的产品无法通过从价百分比标准,例如表五中的批次2和批次3。如果允许采用平均值计算,则所有批次的产品均可以通过从价百分比标准。可见,该方法使得生产商在申请产品享受优惠待遇时具有更大的灵活性,在发现产品物料清单中的有关项目(例如:原材料的原产地,外汇汇率等)可能导致产品不具备原产资格时,可以进行及时的调整,改变采购战略。

(未完待续)



[1] 例如:在GSP普惠制原产地规则体系中,如果最后生产过程在某一受惠国中进行,但是没有达到规定的增值幅度,则该受惠国的优惠待遇将被拒绝,但普惠制原产地规则并不会确定该产品的实际原产国是哪一个国家。

[2] VNM = Value of Non-originating Material.

[3] 美国联邦法规(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s,简称CFR)是美国联邦政府行政机构和部门在“联邦公报”(Federal Register简称FR)中发表与公布的一般性和永久性法规,具有普遍适用性和法律效力。

[4] 间接原材料无论其原产地如何均被视为原产材料。

[5] 澳大利亚的普惠制原产地规则采用“受惠国的劳动力和原材料”这一定义,本文将其拆分。

[6] 澳大利亚普惠制原产地规则对于非原产材料的定义是:“含有受惠国原产成分和其他国家原产成分的原材料”。


  • 在线咨询

    在线客服图片

    法务助理

    免费咨询
  • 公众号

    扫一扫关注公众号

  • 小程序

    扫一扫进入小程序

  • 回顶部

投诉建议

200字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