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惠原产地规则研究(连载八)

2020-10-13 11:14:01

《优惠原产地规则研究》

- 南京分会 邹锐锐


第九单元 特定加工工序标准

第七和第八单元中我们介绍了判断产品发生实质性改变的两大主要标准:从价百分比标准和税则归类改变标准。本单元介绍特定加工工序标准(Specific Manufacturing or Processing Operations )。理论和实务中该标准的名称有多种表达,例如:特定生产程序(Specific Manufacturing Process),特定工序规则(Specific Process Rule)或者技术测试(Technical Test)等。

一、工序标准与特定加工工序标准

    在讨论特定加工工序标准前,有必要探讨一下工序标准(Process Criterion)这一概念,以便与特定加工工序标准区分,避免混淆。工序标准这一概念源于普惠制下的原产地规则体系,为欧盟,日本,挪威,瑞士等国所使用。工序标准用于判断含有非原产成分(进口成分)的产品是否经过了充分生产和加工(Sufficient Working or Processing), 从而发生实质性改变。早期普遍优惠制度中的给惠国就判断产品是否经过充分加工制定了各自不同的规则。包括保加利亚、捷克、匈牙利、波兰、俄罗斯和斯洛伐克等在内的一些东欧的给惠国使用工序标准并且对其进行了协调统一。在普惠制下的原产地规则体系中,工序标准是与百分比标准(Percentage Criterion)相提并论的、是用来判断产品是否进行充分生产和加工的两大主规则之一。工序标准的通用规则是税则归类改变标准。在成品的加工生产中,若成品的税则号和加工生产中所使用的所有非原产的原材料或零部件的税则号发生四位数级的改变,则非原产的原材料或零部件被认为经过了充分的加工生产。然而,由于许多产品虽发生税则归类改变但不发生充分加工生产或者尽管发生充分生产加工但不发生税则归类改变,因此,普惠制下的给惠国制定了充分生产加工的清单(所谓的单一清单),清单除了规定税则归类改变规则之外,还规定了大量的特定产品发生实质性改变所需要完成的特殊情形。这些情形主要包括:

    1.要求生产加工过程中的初始原材料必须为受惠国原产,例如:

欧盟普惠制原产地规则

税则号

货物描述

特定原产地规则

第7章

食用蔬菜、根及块茎

 

生产中所使用的第7章的产品必须为原产

    2.规定只有某些非原产成分能够作为初始原材料,例如:

欧盟普惠制原产地规则

税则号

货物描述

特定原产地规则

第16章

肉、鱼、甲壳动物、软体动物及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的制品

从任何品目的原材料生产而来,但第2章和第16章中的原材料除外。

    上述规则实际上规定生产第16章的产品只能使用第1章中的非原产的活动物。

    3.要求非原产原材料经过某种特定的加工,例如:

欧盟普惠制原产地规则

税则号

货物描述

特定原产地规则

第62章

非针织或非钩编的服装及衣着附件

 

对于最不发达国家:从织物生产而来。

对于其他国家: 编织制成衣(包括裁剪)

    4. 要求非原产成分价值不超过产品工厂出厂价的一定比例,例如:

欧盟普惠制原产地规则

税则号

货物描述

特定原产地规则

第39章

塑料及其制品

 

非原产成分价值不超过产品工厂出厂价的50%

   上述工序规则中实际引入了从价百分比规则。

    通过上述分析可见,工序规则这一概念的内容远远大于特定生产和加工工序规则,实际上涵盖了判断产品是否发生实质性改变的三种主要标准。

    二、特定加工工序标准的界定

    本单元采用《京都公约》和《原产地规则协定》中的分类方法来界定特定加工工序标准。1974年的京都公约在第一章中列举了三种描述实质性改变的方法:税则归类改变的要求、规定增值百分比的临界值和描述特定的生产和加工工序。在WTO乌拉圭回合谈判中,这三种方法被纳入《原产地规则协定》附件二的《关于优惠原产地规则的共同声明》中作为优惠原产地规则中判定实质性改变的方法,如下表所示:

WTO原产地规则协定

附件二《关于优惠原产地规则的共同声明》

3、各成员方同意确保:

(a)当各成员方颁布普遍适用的行政决定时,对其中应当履行的要求须明确定义。特别是:

……

(iii) 在规定制造或加工工序标准的情况下,对赋予优惠原产地资格的加工工序应做出明确规定;

因此,特定加工工序标准成为国际间常用的、判断产品是否发生实质性改变的标准之一。

然而,在实务中由于特定加工工序仅针对特定产品,因此无法成为一种普遍适用的“一般性规则”。相比之下,税则归类改变标准和从价百分比标准在适用时无须考虑特定产品的属性和特征,可以普遍适用。因此,特定加工工序规则无法成为判定产品是否发生实质性改变的主规则,一般居于从属地位。例如:中国瑞士自由贸易协定在附件二第二节第四款设定了在判定27章至40章产品原产资格时的规则适用顺序。根据本款,27章至40章产品的原产地判定应当首先适用税则归类改变标准(规定在特定原产地规则清单中相应章节的第三栏)。若不适用税则归类改变标准,则按顺序依次适用本款所规定的化学反应规则(特定加工工序标准)。如下图所示:

产品

适用规则

完全获得

税则归类改变

非原产材料价值60%

化学反应

其他规则

单独适用

依次适用

品目改变

子目改变

细胞培养

发酵

其他化学反应

混合

提纯

改变颗粒尺寸

标准物质

异构体分离

第二十七章









ex第二十八章






2815.11






2815.12






2840.11






2840.19






28.46






ex第二十九章







29.19







29.31







ex第三十章




3006.92



第三十一章




ex第三十二章




32.13




32.14




第三十三章








33.02*







第三十四章








第三十五章






3502.20*





35.06*





35.07*





第三十六章









ex第三十七章









37.01










37.02










37.07*








ex第三十八章







38.08*






38.25








ex第三十九章










39.15










ex第四十章









40.01










40.02










40.12










    三、特定加工工序标准的分类

    特定加工工序标准描述产品为获得原产资格所需要进行的生产工序,或者描述无法赋予产品原产资格的生产工序。前者被称为肯定性标准。在此标准下,当产品经过了特定原产地规则清单中所规定的某种加工工序,则产品被认为发生了实质性改变,此时不考虑产品的税则号相比其原材料的税则号是否发生改变,亦不考虑产品从原材料加工而来时所产生的增值幅度。例如:

欧盟瑞士自由贸易协定特定原产地规则

税则号

货物描述

特定原产地规则

2515

仅用锯或其他方法切割成矩形(包括正方形)板、块的,厚度不超过25厘米的大理石  

 

 

将厚度超过25厘米的大理石(包括已锯过的)用锯或其他方法切割而来

    后者被称为否定性标准。此标准明确提及无法赋予产品原产资格的加工工序。若产品仅进过这些加工工序,无法获得原产资格。根据《WTO原产地规则协定》的要求,原产地规则需要采用肯定性标准。否定性标准只有作为对肯定性标准的澄清或者在并无必要采用肯定性标准的个案中使用。因此,特定加工工序标准采用否定性标准时,必然作为其他实质性改变标准的补充。例如:

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特定原产地规则

税则号

货物描述

特定原产地规则

7308

钢铁结构体及其部件

从任何其他品目改变至7308,但对品目7216的角材,型材等进行的下列加工改变至7308的除外:

钻孔,冲孔,开槽,切割,起拱,弯曲,无论单独进行还是组合进行;

在结构体上添加附件或焊接件;

出于装卸目的添加附件;

在H型钢截面或者I型钢截面上添加焊接件,连接件或者附件,焊接件,连接件或者附件的直径不超过 H型钢截面或者I型钢截面翼板内面距离;

油漆,镀锌或者其他涂层工序;

不添加纵向连接构件,仅单独或者组合采用钻孔,冲孔,开槽,切割等工序添加简单基座以形成柱状结构。

    四、特定加工工序标准的特点

1. 简单明确,广泛普及

特定加工工序规则通常用列举的方式明确规定发生实质性改变所需要进行的加工流程和工序,因此具有客观明确的优点,避免了模糊性和不确定性。上述优点使得特定加工工序规则被广泛用于化工产品、医药产品和纺织品的原产地规则中。例如:对于第27章至40章的化工类产品,各国优惠原产地规则体系通常制定专门的化学反应规则。下表列举了一些地区和国家的原产地规则中的化学反应规则:

地区

国家或者协定

化学反应规则

北美洲

北美自由贸易协定

有;针对部分石油产品

中美洲自由贸易协定

有;27章至40章产品

南美洲

智利

有;27章至38章产品

秘鲁

有;27章至40章产品

巴拿马

有;27章至40章产品

哥伦比亚

有;27章至40章产品

大洋洲

澳大利亚

有;28章至38章产品

亚洲

韩国

有;27章至40章产品

新加坡

有;27章至40章产品

欧洲

欧盟

有;27章29章和34章个别产品

    又如:普惠制下针对极不发达国家的原产地规则就某些特定产品往往适用特定加工工序标准,如下表所示:

国家或地区

是否适用特定加工工序

涉及产品

注释

欧盟

纺织品、服装

某些化工产品

某些金属制品

针对61章和62章的纺织品和服装采用单一改变[1]的特定加工工序标准

日本

纺织品、服装

针对61章和62章的纺织品和服装采用单一改变的特定加工工序标准

加拿大

纺织品、服装

采用完全累积使得单一改变的特定加工工序标准得以适用

美国

纺织品、服装

在《非洲增长和机遇法案》框架下的服装特别规则中采用单一改变的特定加工工序标准

    2. 技术性强,规则冗长繁复。

    为了保证特定加工工序标准精确性,在设计时需要采用冗长繁复的表述。以中国瑞士自贸协定原产地规则中的化学反应规则为例,中瑞协定附件二第二节通过注释的形式规定了适用于27章至40章的产品的特定加工工序标准,注释中的化学反应包括发酵和异构体分离等。发酵是指工业发酵,通过微生物的生命活动,把发酵原料转化为人类所需要的微生物产品的工业过程。下表列明了适用发酵的常见产品:

税则号

品名

2918

柠檬酸

29224220

谷氨酸钠

29362700

未混合的维生素C及其衍生物

29379000

其他激素及其衍生物和结构类似物

30042090

已配剂量含有其他抗菌素的药品(包括制成零售包装)

30041090

已配剂量含有青霉素或链霉素药品(包括制成零售包装)

3202

有机合成鞣料;无机鞣料;鞣料制剂,不论是否含有天然鞣料;预鞣用酶制剂

33049900

护肤品(包括防晒油或晒黑油,但药品除外)

3507

酶;其他税目未列名的酶制品

38220090

其他诊断或实验用配制试剂

异构体分离指同分异构体的分离。同分异构体是一种有相同化学式,有同样的化学键而有不同的原子排列的化合物。简单地说,化合物具有相同分子式,但具有不同结构的现象,叫做同分异构现象, 具有相同分子式而结构不同的化合物互为同分异构体。同分异构体的分离在有机化工中属于比较困难的问题,一般可以利用同分异构体的挥发性,溶解度,酸碱性、化学性质等方面的差异,选择适当的分离技术将其分离纯化。通常采用的方法有:精馏,萃取结晶,解离萃取,固体吸附等。

显而易见,在特定加工工序标准中经常出现某一产品或者行业的工序术语,往往需要采用注释的办法对于这些术语加以解释和说明。同时,熟悉这些术语所界定的加工工序,需要相当专业的产品和行业背景,这对于原产地规则的使用者来说不折是一个重大挑战。

    五、特定加工工序标准解析

    特定加工工序标准作为一种判定产品发生实质性改变的方法被广泛用于泛欧体系和东盟体系的原产地规则中,尤其是在纺织品的特定原产地规则中成为主要的判定规则。北美和TPP的原产地体系中,也将特定加工工序标准用于纺织品的特定原产地规则中。

    1. 欧盟模式的特定加工工序标准

    欧盟采用清单的模式描述特定原产地规则。具体的特定原产地规则被写入清单中的“对非原产材料进行的能够赋予原产资格的生产和加工”部分,其英文表达为Working or processing, carried out on non-originating materials, which confers originating status。这一表述是欧盟原产地体系中固有的对于实质性改变标准的措辞,非原产材料必须经过规定的加工工序才被视为发生了实质性改变,从而赋予最终产品原产资格。对于加工工序的描述,欧盟体系使用两种方法:一般性描述和特定工序描述。一般性描述规定对原材料的要求,如原料来自于某章,某品目,某子目等等,同时也包括一些排除性要求或者选择性要求。例如: manufacture from materials of any heading (由任何其他品目的材料生产而来)。这种一般性描述实际是税则归类改变标准。在一般性描述也能看到从价百分比规则的身影,例如:manufacture in which the value of all the materials used does not exceed 50 percent of the ex-works price of the product(生产过程中所有材料的价值不超过产品出厂价的50%)。特定工序描述通常规定适用于特定产品或者敏感产品的加工工序,对工序的描述一般非常详细和专业,必要时通过注释的形式加以解释。可见,特定工序描述才是欧盟体系中的特定加工工序标准。例如:

欧盟-韩国自由贸易协定特定原产地规则

税则号

货物描述

特定原产地规则

7307.21

不锈钢制管子附件

对锻胚采用车削,打眼,钻孔,车缧纹,修边,喷砂等工序……

     2.北美自由贸易协定中的特定加工工序标准

    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的特定原产地规则以税则归类改变规则为基础的,在此基础上针对许多章节的产品同时还要求满足从价百分比规则。特定加工工序标准一般被作为从属性规则设计在纺织品的特定原产地规则中,另外也散见于少数其他产品的特定原产地规则中。例如:

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特定原产地规则

税则号

货物描述

特定原产地规则

6103.30.90

其他纺织材料制针织或钩编男式上衣

从任何其他章改变至6103.30.90,从品目5106至5113,品目5204至5212,品目5307至5308,品目5310至5311,54章,品目5508至5516,品目6001至6006改变而来的除外,且:产品在协定一方或多方成员国领土内经过裁剪(或编织成型)和缝制等其他加工工序。

    在纺织产业中,相关纺织品的生产往往要经过许多加工程序。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的原产地规则中就纺织品的特定原产地规则基于四种类型的加工工序:

    (1)生产和制造纤维;

    (2)挤出或者纺织纱线;

(3)采用编制、针织或者其他方法制造织物(布、料);

(4)裁剪、缝制或者其他方法制造纺织服饰或者成衣。

一般来说,《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特定加工工序标准规定非原产原材料需要经过上述加工工序中的两种或三种甚至四种方能使成品获得原产资格,构成了著名的北美模式的纺织品原产地规则,如下表所示:

规则

注释

严格程度

“纤维前”规则

纺织纤维本身必须在北美自由贸易协定成员国领土内种植或者挤出。该规则适用于天然棉纤维产品或者人造短纤维产品。根据该规则,由天然棉纤维产品或者人造短纤维产品为原料的纱线也必须在在北美自由贸易协定成员国领土内生产。而生产上述天然棉纤维产品或者人造短纤维的原材料可以为非原产材料。

最严

“纱线前”规则

在此规则下,纱线必须在北美自由贸易协定成员国领土内纺织或者挤出。而生产纱线的纤维可以为非原产材料。

严格

“织物前”规则

在此规则下,织物在北美自由贸易协定成员国领土内采用编制、针织或者其他方法制造。制造织物所使用的纱线可以为非原产材料。

较为宽松

“裁剪缝制”规则

在此规则下,成衣必须在北美自由贸易协定成员国领土内采用裁剪、缝制或者其他方法制造。

宽松

    其中,最为常见的是 “纱线前”规则,也称作三重改变规则。例如:对于子目为610510的棉制针织或钩编男衬衫,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的特定原产地规则为:

从任何其他章改变而来,但从品目5106至5113,品目5204至5212,品目5307至5308,品目5310至5311,54章,品目5508至5516,品目6001至6006改变而来的除外,且:产品在协定一方或多方成员国领土内经过裁剪(或编织成型)和缝制等其他加工工序。

根据这一规则,含有非原产原材料的棉制针织或钩编男衬衫若要获得原产资格,采用非原产材料生产纺织成衣需要经过三重改变。一重改变:采用非原产棉花(品目5201)生产棉纱线(品目5205)。在此改变中通过设计税则归类改变规则的例外,排除了各类非原产纱线在这一改变中的可能性,(品目5106至5110 ;品目5204至5207;品目5307至5308;品目5401至5406;品目5508至5511),即要求棉纱线必须为原产。二重改变:将棉纱线(品目5205)经过编制工序加工为棉织物(品目6002)。在此改变中,通过设计税则归类改变规则的例外,排除了各类非原产织物在这一改变中的可能性(品目5111至5113;品目5208至5212;品目5310至5311;品目5407至5408;品目5512至5516;品目6001至6006),即要求棉织物必须为原产。三重改变: 将棉织物(品目6002)经过裁剪、缝制制成制针织男衬衫(品目610510)。

最为严格的是“纤维前”规则,亦称为四重改变规则。例如:对于子目为630240的餐桌台布,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的特定原产地规则为:

从任何其他章改变而来,但从品目5106至5113,品目5204至5212,品目5307至5308,品目5310至5311,54章至55章,品目5801至5802,品目6001至6002改变而来的除外,且:产品在协定一方或多方成员国领土内经过裁剪(或编织成型)和缝制等其他加工工序。

根据这一规则,含有非原产原材料的餐桌台布若要获得原产资格,必须经过三重改变。一重改变: 采用非原产的聚酯纺前切片(品目3907)生产合成短纤维(品目5503)。在此改变中通过设计税则归类改变规则的例外,排除了各类非原产合成长丝(品目5501至5502)和合成短纤维(品目5503至5507)在这一改变中的可能性,即要求合成长丝和短纤维必须为原产。 二重改变:采用合成短纤维(品目5503)生产合成短纤维纱线(品目5509)。在此改变中通过设计税则归类改变规则的例外,排除了各类非原产合成短纤维纱线(品目5106至5110;品目5204至5207;品目5307至5308;品目5401至5406)在这一改变中的可能性,即要求合成短纤维纱线必须为原产。三重改变:采用合成短纤维纱线(品目5509)生产针织物或者编钩织物(品目6002)在此改变中通过设计税则归类改变规则的例外,排除了各类非原产合成针织物或者编钩织物(品目5111至5113;品目5208至5212;品目5310至5311;品目5407至5408;品目5801至5802;品目6001至6002)在这一改变中的可能性,即要求合成针织物或者编钩织物为原产。四重改变:采用针织物或者编钩织物(品目6002)生产餐桌台布(子目630240)

    3.东盟模式的特定加工工序标准[2]

东盟模式的特定加工工序标准主要适用于纺织材料和纺织品[3]。特定加工工序标准将上述纺织材料和纺织品分为三类:第一类为纤维及纱线,其原材料为各种纤维,具体来说分为天然纤维和人造纤维。下表说明了第一类产品在生产中所投入的原材料的详细分类:

第一类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的投入品(原材料)

种类

品目

HS编码

天然纤维

蚕丝

生丝(未加捻)

5002

废丝

5003

羊毛、动物细毛或粗毛

末梳的羊毛

5101

未梳的动物细毛或粗毛

5102

羊毛或动物细毛或粗毛的废料

5103

羊毛或动物细毛或粗毛的回收纤维

5104

已梳的羊毛及动物细毛或粗毛

5105

棉花

未梳的棉花

5201

废棉(包括废棉纱线及回收纤维)

5202

已梳的棉花

5203

其他植物纺织纤维

亚麻, 生的或经加工但未纺制的;亚麻短纤及废麻(包括废麻纱线及回收纤维)

5301

大麻, 生的或经加工但未纺制的;大麻短纤及废麻(包括废麻纱线及回收纤维)

5302

黄麻及其他纺织用韧皮纤维(不包括亚麻、大麻及苎麻), 生的或经加工但未纺制的;上述纤维的短纤及废麻(包括废纱线及回收纤维)

5303

椰壳纤维、蕉麻(马尼拉麻)、苎麻及其他税目未列名的纺织用植物纤维, 生的或经加工但未纺制的;上述纤维的短纤、落麻及废料(包括废纱线及回收纤维)

5305

人工或合成纤维

化学纤维短纤

合成纤维长丝丝束

5501

人造纤维长丝丝束

5502

合成纤维短纤, 未梳或未经其他纺前加工

5503

人造纤维短纤, 未梳或未经其他纺前加工

5504

化学纤维废料(包括落棉、废纱及回收纤维)

5505

合成纤维短纤, 已梳或经其他纺前加工

5506

人造纤维短纤, 已梳或经其他纺前加工

5507

第一类规定的赋予原产资格的加工工序是纤维制造和纱线制造的各种重要工序。其中:纤维制造指的是石化产品经过聚合或者缩合或者任何其他化学或物理过程形成聚合物,聚合物经过熔融纺丝或者挤出工序形成合成纤维的加工工序。纺纱指的是将纤维纺纱成纱线的加工工序,不包括简单的梳理、贴标、熨烫、清洗、干洗或者包装,或者上述工序的组合。捻线是指将两根或两根以上的原色或多色细纱并合成线,并加捻成股线的加工工序。下表详细说明了第一类最终产品的详细分类:

第一类产品

种类

品目

HS编码

各类棉纱线

第五十二章棉花

棉制缝纫线, 不论是否供零售用

5204

棉纱线(缝纫线除外), 按重量计含棉量在85%及以上, 非供零售用

5205

棉纱线(缝纫线除外), 按重量计含棉量在85%以下, 非供零售用

5206

棉纱线(缝纫线除外), 供零售用

5207

    第二类为织物/地毯及纺织材料的其他铺地制品和特种纱线、线、绳、索、缆及其制品。下表详细说明了第2类产品在生产中所投入的原材料的详细分类:

第二类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的投入品(原材料)

种类

说明

HS编码

聚合物

将有机单体物质加以聚合而制成聚合物(例如:聚酰胺、聚酯聚烯烃、聚氨基甲酸酯);或通过上述加工将聚合物经化学改性制得(例如,聚乙酸乙烯酯水解得的聚乙烯醇)。将天然有机聚合物(例如,纤维素)溶解或化学处理制成聚合物(例如:铜铵纤维或粘胶纤维)或将天然有机聚合物(例如:纤维素、酪蛋白及其他蛋白质、或藻酸)经化学改性制成聚合物(例如,醋酸纤维素纤维或藻酸盐纤维)。

第五十四章 化学纤维长丝

5401-5408

纤维

各类植物纤维、化学纤维、合成纤维及人造纤维。

第五十章至五十五章

5004-5006;

5106-5110;

5204-5207;

5306-5308

纱线

由各类植物纤维、化学纤维、合成纤维及人造纤维经第1类中的工序制成的各类纱线。

第五十章至五十五章

5004-5007;

5106-5110;

5204-5207;

5306-5308;

5401-5406;

5508-5511

未经加工的或未漂白的织物

用未漂白纱线织成后未经漂白、染色或印花的机织物。这类织物可用无色浆料或易褪色染料处理。这类织物不包括:经漂白、染白或用白浆料处理(除条文另有规定的以外)的成匹机织物;用漂白纱线织成的机织物;用未漂白纱线和漂白纱线织成的机织物。

第六十章

600521

600531

600541

600621

600631

600641

第二类规定的赋予原产资格的加工工序是将纤维和纱线制造成织物的各种重要工序。其中:针刺指的是利用三角截面(或其它截面)棱边带倒钩的刺针对纤网进行反复穿刺,使纤网中纤维互相缠结,从而形成具有一定强力和厚度的针刺法非织造材料。第二类中的旋转粘合工序是指纺粘法(Spun-bond Process),是生产非织造材料的主要方法之一,又被称为纺丝成网法或聚合物挤压成网法。纺粘法的原理是利用化纤纺丝的方法,将高聚物纺丝、牵伸、铺叠成网,最后经针刺、水刺、热轧或自身粘合等方法加国形成非织造材料。化学粘合工序是指采用化学粘合剂的乳液或溶液,通过浸渍、喷洒、泡沫、印花、等方法将粘合剂施加到纤网中,并通过热处理将纤维基体-纤网粘合加固形成非织造材料的方法。染色是指将织物染色,同时伴有其他整理工序,该整理工序必须直接作用于被染色的织物。印花工序是指将织物印花,同时伴有其他整理工序,使被印花的织物能够直接使用。浸染、涂层、覆盖或层压工序一般要求在这些工序之后,产生落入某一特定税则号的新产品。下表详细说明了第2类最终产品的详细分类:

第二类产品

种类

品目

HS编码

各类织物

第五十二章棉花

棉机织物, 按重量计含棉量在85%及以上, 每平方米重量不超过200克

5208

棉机织物, 按重量计含棉量在85%及以上, 每平方米重量超过200克

5209

棉机织物, 按重量计含棉量在85%以下, 主要或仅与化学纤维混纺, 每平方米重量不超过200克

5210

棉机织物, 按重量计含棉量在85%以下, 主要或仅与化学纤维混纺, 每平方米重量超过200克

5211

其他棉机织物

5212

第六十章针织物及钩编织物

针织或钩编的起绒织物, 包括“长毛绒”织物及毛圈织物

6001

宽度不超过30厘米, 按重量计弹性纱线或橡胶线含量在5%及以上的针织物或钩编织物, 但税目60.01的货品除外

6002

宽度不超过30厘米的针织或钩编织物, 但税目60.01或60.02的货品除外

6003

宽度超过30厘米, 按重量计弹性纱线或橡胶线含量在5%及以上的针织物或钩编织物, 但税目60.01的货品除外

6004

经编织物(包括由花边针织机织成的), 但税目60.01至60.04的货品除外

6005

其他针织或钩编织物

6006

第三类为针织或钩编的服装及制成的其他纺织品。下表详细说明了第三类产品在生产中所投入的原材料的详细分类:

第三类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的投入品(原材料)

种类

说明

HS编码

未经加工的或未漂白的织物

用未漂白纱线织成后未经漂白、染色或印花的机织物。这类织物可用无色浆料或易褪色染料处理。这类织物不包括:经漂白、染白或用白浆料处理(除条文另有规定的以外)的成匹机织物;用漂白纱线织成的机织物;用未漂白纱线和漂白纱线织成的机织物。

第六十章

600521

600531

600541

600621

600631

600641

经整理的织物

整理是指通过物理、化学或物理和化学的联合加工方法,改善织物的外观和内在质量,提高其服用性能或赋予其特殊功能的加工过程。在实际生产中,常将织物在练漂、染色和印花以后的加工过程称为织物整理。由于织物整理多在染整加工的后期实施,故常被称之为“印染后整理”或“后整理”。整理主要有两大方式:物理-机械整理和化学整理。

物理-机械整理是指利用水分、热能等的物理作用和挤压、拉伸等的机械作用,旨在改善织物的外观和某些物理性能,这类整理包括定(拉)幅、轧光、电光、剪毛、起毛和磨毛、机械柔软整理以及合成纤维织物的热定形等。化学整理是指一些常规化学整理,即通过施加化学整理剂,使之与纤维发生化学或化学与物理的反应,主要有手感整理(柔软和硬挺整理)和增白等。

第五十六章至六十章


第三类规定的赋予原产资格的加工工序是将各种织物最终加工为纺织类成品的各种重要工序。其中:裁剪和部件缝制工序不包括简单地将织物裁剪为长边或短边,简单的褶边、缝合、锁边,和通过修剪、缝纫、打环或连接等在织物上附着附属品(例如:带条、袖口、领口、群腰、珠、绳、环或者镶边孔等)等工序。刺绣、修饰或印花工序不包括针对纱线、织布或其他纺织品所进行的漂白、防水处理、蒸呢、缩水、丝光处理或其他相似工序。刺绣工序中的刺绣面积应占整个产品面积的5%及以上。下表根据第三类产品清单总结了第三类最终产品的大致类别:

第三类产品

种类

品目

HS编码

各类纺织成品

第六十一章

针织及钩编的服装及衣着附件


6101-6117


第六十二章

非针织或钩编的服装及衣着附件


6201-6217


第六十三章

其他纺织制成品;成套物品;旧衣着及旧纺织品等


6301-6309


第九十六章

杂 项 制 品

任何材料制的卫生巾(护垫)及止血塞、婴儿尿布及尿布衬里和类似品

9619

根据针对三类产品的投入品、加工工序和最终产品的总结和分析,我们可以发现从原产地立法的层面,东盟《纺织品实质性改变标准》通过对于纺织材料和纺织品产业链的细分,按照纺织类产品从原材料到最终制成品所历经的加工过程来进行的分类。主要包括四大类工序:生产和制造纤维;挤出或者纺织纱线;采用编制、针织或者其他方法制造织物(布、料); 裁剪、缝制或者其他方法制造成衣。通过对于三类产品在制造过程中投入品的分析,可以明显发现这一分类是按照纺织品行业的上下游分部以及产业链中的分工来进行的。第一类的制成品即为第二类中的投入品,第二类中的制成品为第三类中的投入品。同时,东盟自由贸易协定《纺织品实质性改变标准》采用宽松的单一改变的特定加工工序标准。如下图所示:

upfi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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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完待续)



[1] 所谓单一改变是指特定加工工序标准中设定产品在加工过程中原材料经过某种单一工序即可实现实质性改变。

[2] 对于纺织材料及纺织品的加工工序标准清单所列的产品,在判定其原产资格时,可以适用清单的标准,也可以适用《东盟货物贸易协议》原产地规则中的区域价值成分公式。

[3] 东盟模式的特定加工工序标准主要规定在《东盟货物贸易协定》的附录三《特定原产地规则》的附件一《纺织品实质性改变标准》中。其对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协定的原产地规则中的特定原产地规则产生深刻影响。中国东盟的纺织材料及纺织品的加工工序标准清单实际上是对于《东盟自由贸易协定》中《纺织品实质性改变标准》清单的节选,未能根据实际情况做相应的技术性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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