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惠原产地规则研究(连载七)
《优惠原产地规则研究》
- 南京分会 邹锐锐
第八单元 税则归类改变标准
第 七单元中介绍了实质性改变规则之一的从价百分比标准。本单元介绍另一个实质性改变规则:税则归类改变标准。税则归类改变标准(Change in Tariff Classification Criterion[1]), 也被称为税则变化规则(Tariff Shift Rule)或者税则变化测试(Tariff Shift Test)。该标准适用于在产品含有非原产成分时的原产地判定,若所有非原产成分的税则归类(HS编码)均与产品的税则归类不同,则认为产品满足税则归类改变标准或者通过税则归类测试。这里的非原产成分指的是从优惠贸易安排的成员国外或者受惠国外进口的原材料或者中间产品。所谓税则归类发生改变,指的是非原产成分发生规定的、基于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的税则归类的改变,直观来说即HS编码的改变。这一改变可能是2位税目级的变化(章改变),或者是4位税目级的变化(品目改变),亦或是6位税目级的变化(子目改变),甚至是8位税目级的变化[2]。
一、税则归类改变标准的发展
税则归类改变标准是一种基于产品税则归类的原产地规则,与产品的HS编码密切相关,因此税则归类改变标准的发展与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的发展有着必然的联系。
1. 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的发展
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是一部能够同时满足海关征税、外贸统计、国际运输、原产地规则和贸易谈判等多用途的、系统的具有严密逻辑性的和科学性的国际贸易商品分类目录[3]。其内容包括税目、税号、各类章项的注释以及为实施该目录作解释的总规则。在国际贸易中,各主权国家对进出本国的商品征收税金,需要对商品进行分类,政府为了解进出口贸易情况,也需要借助于商品目录进行统计,因此,许多国家不同程度地开发了对进出口商品的分类和编码。最早的商品目录极为简单,仅是将商品名称按笔划多少或字母顺序排列成表。由于各国的商品目录在商品名称、目录结构和分类方法等方面存在种种差别,给贸易商造成很大不便。同时,由此产生的统计资料的可比性很差,不具有国际通用性,无法适应国际贸易的发展。为此,从20世纪初期,国际上就开始探索如何制定一个国际统一的商品分类目录。1948年,联合国统计委员会制定了《国际贸易标准分类》[4]。欧洲经济委员会(欧洲海关同盟)于1950年12月15日在布鲁塞尔签订了《海关税则商品分类目录公约》,实施《海关合作理事会商品分类目录》[5]。1972年修订后改名为《海关合作理事会商品分类目录》[6]。SITC和CCCN的产生,对简化国际贸易程序,提高工作效率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两套编码同时存在,仍不能避免商品在国际贸易往来中因分类方法不同而需重新对应分类、命名和编码。这些都阻碍了信息的传递,妨碍了贸易效率,增加了贸易成本,不同体系的贸易统计资料难以进行比较分析,同时也给利用计算机等现代化手段来处理外贸单证及信息带来很大困难。因此,从1973年5月开始,海关合作理事会成立了协调制度临时委员会,以CCCN和SITC为基础,以满足海关进出口管理、关税征收和对外贸易统计以及生产、运输、贸易等方面的需要为目的,着手编制一套国际通用的协调统一商品分类目录。约60多个国家和20多个国际组织参与了新目录的编制工作。经过13年努力,终于在1983年6月海关合作理事会第61届会议上通过了《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国际公约》及其附件《协调制度》,涵盖了CCCN和SITC两大分类编码体系,于1988年1月1日正式实施。这样,世界各国在国际贸易领域中所采用的商品分类和编码体系有史以来第一次得到了统一。
2. 普遍优惠制下的税则归类改变标准
上世纪70年代,一些实施普遍优惠制的给惠国开始利于《海关合作理事会商品分类目录》,在原产地立法中使用税则归类改变作为原产地判定标准。当时,奥地利、保加利亚、丹麦、欧洲经济共同体国家、芬兰、冰岛、日本、挪威、瑞士和英国都将税则归类改变标准作为其原产地规则中实质性改变标准的通用规则。根据当时的《海关税则商品分类目录公约》,一旦出口货物商品归类与生产该货物的非原产原材料或者产地不明的原材料的税则归类发生变化,即认为出口货物发生实质性改变。需要说明的是,上述国家的普惠制原产地立法中并没有“税则归类改变”这一表述,而是使用工序规则(Process Rule)。 这里的工序规则并非加工工序标准,而是以税则归类改变为主规则,辅以清单(List)作为例外情况的规则体系。清单在《海关合作理事会商品分类目录》的基础上设计,最初分为两类清单(List A和List B),作为税则归类改变标准的例外规则。清单A详细说明某些加工工序虽然造成税则归类的改变但是没有使得产品发生实质性改变,因此无法赋予产品原产资格;或者直接规定何种加工工序才能使得产品发生实质性改变,赋予产品原产资格。清单B详细列明了相关加工工序,这些加工工序并不导致成品的税则归类发生改变,但是成品经过这些加工工序后确实发生实质性改变。在随后的立法实践中,上述两类清单被整合为一份单一清单(Single List)。清单原本是作为税则归类改变标准的例外使用,但在实践中已经变成具体的原产地规则。 例如在欧盟和欧洲自由贸易联盟国家在其早期的单一清单中,不但经常要求特定的加工工序,而且同时在税则归类改变标准的基础上增加额外的规则。表1至7列举了其中一些重要的规则:
表1
纯技术性要求 | ||
税则号 | 商品描述 | 清单规则 |
4102 | 不带毛的羊或羔羊生皮 | 对带毛的羊或羔羊生皮进行褪毛 |
表2
最大进口成分含量标准 | ||
税则号 | 商品描述 | 清单规则 |
8469-8472 | 办公设备 | 生产过程中非原产原材料的总值不超过40% |
表3
最大进口成分含量标准同时要求税则归类改变标准 | ||
税则号 | 商品描述 | 清单规则 |
9612 | 打字机色带或者其他色带 | 生产过程中非原产原材料的总值不超过40%;同时所有非原产原材料必须发生品目改变 |
表4
最大进口成分含量标准同时要求使用特定原产成分 | ||
税则号 | 商品描述 | 清单规则 |
8520 | 磁带录音机及其他录音设备(该品目目前已经取消) | 生产过程中非原产原材料的总值不超过40%;同时所有非原产原材料的价值不超过原产原材料的价值;在生产中所使用的所有品目为8541的晶体管必须为原产原材料。 |
表5
最大进口成分含量标准同时对某些非原产成分设定特别限制 | ||
税则号 | 商品描述 | 清单规则 |
8501 | 电动机及发电机 | 生产过程中所使用的非原产原材料的价值不超过40%;同时,在生产中所使用的品目为8503的非原产原材料的价值不超过成品出厂价格的5% |
表6
要求使用特定原产成分 | ||
税则号 | 商品描述 | 清单规则 |
2402 | 烟草或者烟草代用品制成的雪茄烟及卷烟 | 生产中必须使用重量比例至少为70%的品目为2401的原产烟草 |
表7
品目改变规则但允许使用同品目的一定数量的原材料 | ||
税则号 | 商品描述 | 清单规则 |
34 | 肥皂、有机表面活性剂、洗涤剂 | 品目改变;可以使用同一品目下的非原产原材料只要其价值不超过成品出厂价格的20% |
让我们来看一个经典案例:在1999年前,欧盟的清单中对品目8525项下产品的要求如表8所示:
表8
生产过程中所使用的非原产原材料的价值不超过成品出厂价格的40%;且 在生产中所使用的品目为8529的非原产原材料的价值不超过成品出厂价格的5%;且 在生产中所使用的所有非原产原材料的价格总和不超过其使用的原产材料的价值总和;且 在生产中所使用的所有品目为8541的晶体管必须为原产原材料 |
从上述规则可见,欧盟当时的普惠制原产地规则中,已经通过清单中的特别规定彻底放弃了税则归类改变标准在本品目的适用,导致该品目项下的原产地规则异常严格,在以从价百分比标准代替税则归类改变的同时,还对某些特别的投入品的价值进行了限制,同时限制非原产材料的总值,更有甚者,强制使用某些投入品。1994年,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在一份报告[7]中指出普惠制下受惠国的生产商和出口商对上述规则意见极大,尤其是“在生产中所使用的所有品目为8541的晶体管必须为原产原材料”这一规则。对于晶体管必须原产的这一要求同时还适用于麦克风,扬声器,磁带录音机和录像机等产品。欧盟当时配合税则归类改变使用的清单实际上对于第84、85、86、87和90章的机器,电器,车辆和科学和其他仪器都采用了从价百分比标准代替了税则归类改变标准。
与欧盟相比,日本当时的普惠制体系也在清单中针对机器和电器采用最高40%的非原产原材料比例,同时将与成品相同品目的非原产材料的比例控制在5%之内。但是,日本并没有在清单中加入其它的特定原产地规则,因此总体上要比欧盟的规则宽松。但是也有一些情况下,清单的规定非常苛刻。例如:对于品目为8510的电动剃须刀,当时的规则是:品目8510外的非原产材料和品目8510项下的刀片的价值总计不超过电动剃须刀出厂价的40%,同时,8510项下的刀片之外的其他非原产成分的价值不超过电动剃须刀出厂价的5%。
3. 乌拉圭回合谈判后的税则归类改变标准
1994年4月结束的乌拉圭回合为普遍优惠制下原产地规则的发展提供了全新的环境,原产地规则的宽松化以及协调和简化已经具备条件。 第一,乌拉圭回合谈判大幅降低了工业产品的关税。事实上,主要给惠国将本国工业产品的最惠国关税平均下调了大约40%左右,使得给惠国工业产品的最惠国关税降低至5%至6%的程度。这使得普遍优惠制度下的关税优惠幅度进一步降低,在这样的低优惠关税幅度的情况下,大宗工业产品发生贸易偏转的风险大幅降低。设计严格的原产地规则防止贸易偏转的必要性也进一步下降,针对各个工业部门所进行的广泛程度的原产地规则的放松成为可能。普遍优惠制下原产地规则在设计之初时,当时的外界环境是关税较高,非关税壁垒横行,因此导致原产地规则设计趋严。随着大多数产业的深刻变革,严格的原产地规则已经失去存在的正当性。第二,作为乌拉圭回合谈判成果之一的《原产地规则协定》成为包含在WTO多边法律体系中的一项多边贸易协议。虽然《原产地规则协定》排除了对于优惠原产地规则的协调,但是协定中适用于非优惠原产地规则的标准被认为同样适用于普遍优惠制和优惠原产地规则。这些标准被写入协定附件二的共同宣言中,如表9所示:
表9
附件二 关于优惠原产地规则的共同宣言 下列准则适用于优惠原产地规则: •原产地的确定需基于下列三种明确定义的方法: 基于税则归类改变 规定增值百分比的临界值 描述特定的生产和加工工序 •优惠原产地规则须基于肯定标准 •公布优惠原产地规则立法的义务 •要求原产地评估的可能性 •优惠原产地规则不溯及既往 •确保对原产地确定的行政行为的质疑可以通过司法、仲裁或者行政程序实现 •确保对提供的信息的保密 •有义务将优惠原产地立法通知WTO |
共同宣言中的准则为WTO成员国设计普遍优惠制度和优惠原产地体系下的原产地规则提供了重要的参考,为优惠原产地规则提供了指南。在针对不同产品设计实质性改变标准时,主要考虑使用税则归类改变标准,具体来说使用品目改变或者子目改变规则。但是,如果税则归类改变标准无法判断是否发生实质性改变时,则可以使用其他补充性规则,包括:从价百分比标准和加工工序标准。
4. 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对于税则归类改变标准的影响
1994年1月1日生效的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对于原产于美国、加拿大和墨西哥三国的贸易商品,采用渐进模式削减其关税和非关税壁垒。美加两国的普遍优惠制原产地规则采用从价百分比标准作为确定原产资格的规则,而北美自贸协定采用基于编码协调制度的税则归类改变标准作为判断实质性改变是否发生的主规则。有学者统计在北美自贸协定中,采用章改变标准的税目号占全部税目号的48.66%,采用品目改变标准的占36.27,采用子目改变标准的占3.81%[8]。北美自贸协定代表着美加两国在原产地规则设计上从从价百分比标准向税则归类改变标准的转变。北美自由贸易协定之后,美国以及美国的优惠贸易伙伴国间形成了采用税则归类改变标准协调原产地规则体系的趋势。2008年7月25日,美国海关发布公告[9],建议采用北美自贸协定中的税则归类改变标准代替目前的基于案例法的实质性改变规则,适用于所有进口至美国的商品的原产地确定和标记,包括:所有非优惠进口货物,政府采购货物,从美国海外属地进口的货物,从约旦河西岸及加沙地区进口的货物,普遍优惠制下的进口货物,《加勒比海盆经济复苏法案》下的进口货物,从自由联合邦进口的货物,《安第斯贸易优惠法案》下的进口货物,《非洲增长与机遇法案》下的进口货物,美国-摩洛哥自由贸易协定的进口货物和美国-巴林自由贸易协定的进口货物。美国海关认为北美自由贸易协定中的税则归类改变标准相比于美国现行的基于案例法的实质性改变规则更加客观、透明,具有更大的可预测性,更加方便进口商履行其尽的合理注意义务,正确识别进口商品的原产地。
5. 税则归类改变标准在优惠原产地立法中的普及
在世界范围内的优惠原产地体系中,税则归类改变标准得到广泛使用。同时税则归类改变标准的采用也是世界海关组织协调世界范围内原产地规则的一个主要努力方向。世界海关组织引入了“基于税则归类改变的标准”这一概念。目的是扩大税则归类改变标准的外延。世界海关组织认为税则归类改变标准不仅包括单一的税则归类标准规则,即章改变、品目改变和子目改变标准,而且也包括与税则归类改变组合使用的其他标准如:从价百分比标准、加工工序标准和其他规则(如排除特定章、品目或者子目的原材料的规则,否定性标准)。在世界海关组织于2015年发布的一篇研究报告[10]中,在世界上贸易量排名前20的出口国和进口国所缔结的自由贸易协定的原产地规则中,使用“基于税则归类改变的标准”的原产地规则的平均比例为73.41%,有16个自由贸易协定中半数以上的税目号的产品采用了税则归类改变标准(如表10所示)。有10个自由贸易协定中采用税则归类改变标准的税目号超过了总税目号的90%。从这一角度我们可以发现税则归类改变标准在世界优惠原产地规则中的广泛使用,成为确定货物原产地的至关重要的规则。
表10
协定名称 | “基于税则归类改变的标准” | ||
比例 | 数量 | ||
印度-新加坡自由贸易协定 | 100.00% | 5,224 | |
澳大利亚-美国自由贸易协定 | 99.79% | 5,213 | |
日本-墨西哥自由贸易协定 | 99.52% | 5,199 | |
北美自贸协定 | 99.51% | 5,027 | |
韩国-新加坡自由贸易协定 | 99.41% | 5,022 | |
韩国-美国自由贸易协定 | 99.35% | 5,190 | |
日本-新加坡自由贸易协定 | 99.18% | 1,385 | |
日本-泰国自由贸易协定 | 98.32% | 5,136 | |
澳大利亚-泰国自由贸易协定 | 97.78% | 5,108 | |
东盟-日本自由贸易协定 | 95.73% | 5,001 | |
新加坡-中国台湾自由贸易协定 | 83.17% | 4,202 | |
印度-日本自由贸易协定 | 70.07% | 3,540 | |
欧盟-韩国自由贸易协定 | 59.26% | 2,994 | |
欧盟-土耳其自由贸易协定 | 59.26% | 2,994 | |
欧盟-墨西哥自由贸易协定 | 56.07% | 2,867 | |
欧盟-土耳其自由贸易协定 | 52.47% | 2,741 | |
中国-新加坡自由贸易协定 | 2.45% | 124 | |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 | 0.53% | 27 | |
澳大利亚-新加坡自由贸易协定 | 0.00% | 0 | |
二、税则归类改变标准的设计准则
1. 肯定标准V.S否定标准
《原产地规则协定》明确了税则归类改变标准的设计准则,规定优惠和非优惠原产地规则必须基于肯定标准,但允许采用否定标准对于肯定标准加以明确,对肯定标准进行澄清和说明。因此,优惠原产地规则通常采用这两种方法来表述规则归类改变标准。肯定标准简单地说就是原产地规则必须说明什么赋予原产资格,要求规则归类改变标准必须明确说明在出口产品的生产过程中可以使用的进口材料的税则归类。否定标准说明什么不赋予原产资格,即必须说明税则归类改变无法赋予原产资格的情况。例如:北美自贸协定的原产地规则中对于番茄沙司的规定是:(非原产原材料)从任何其他章改变至子目210320(番茄沙司所在之子目),但从子目200290(番茄酱所在之子目)改变至此除外。也就是说任何由进口新鲜番茄加工生产而成的番茄沙司将获得原产资格,但是从北美自贸区区外进口的番茄酱所加工生产而成的番茄沙司将不具有原产资格,即使税则归类改变确实发生。欧盟原产地规则立法将面包、饼干和其他糕点类产品(品目1905)的原产地规则定为:从任何进口产品制成,但11章产品除外,将制造糕点类产品的基本原材料面粉(品目1101)排除在外。
2. 税则归类改变的级别和适用方式
税则归类改变标准在设计时的一个主要问题是:需要确定税则归类在哪一个级别上发生改变?是章(2位数级)改变,还是品目(4位数级)改变,亦或是子目(6位数级)改变。一般来说,章改变将会使规则变得严格,因为其将某一章的所有产品都排除在成品可以使用的原材料外。而采用子目改变将会使规则趋于宽松,其只排除了某一个子目项下的产品作为原材料。目前在世界范围内的自由贸易协定的谈判中,就原产地规则的谈判通常全面采用税则归类改变标准,一般采用品目改变标准。从谈判的角度,这样的规则设计效率较高,但不可避免地使得税则归类改变标准具有任意性的嫌疑。因为上述设定可能并没有结合相关行业和产业的实际情况,标准的严格程度也没有经过相关论证,从长期看来可能会使标准沦为贸易壁垒。
在理想状态下,税则归类改变标准可作为一种通用的原产地规则,原产地规则可针对所有产品设定要求发生税则归类改变,同时采用肯定性标准。在品目改变标准下,只要任何非原产成分的税则号与成品的税则号相比发生4位数级的改变,即认为该非原产成分发生了充分的加工和实质性改变。从另一种逻辑上来说,品目改变标准要求所有非原产成分进行生产加工时,他们的税则号都必须发生4位数级的改变。下面的案例中将以品目改变标准为例,说明在原产地规则的设计中,若将品目改变标准作为通用规则适用于所有产品可能带来的问题。
案例一:可可和可可制品
1801 | 整颗或破碎的可可豆,生的或焙炒的 |
1802 | 可可荚、壳、皮及废料 |
1803 | 可可膏,不论是否脱脂 |
1804 | 可可脂、可可油 |
1805 | 加糖或其他甜物质的可可粉 |
1806 | 巧克力及其他可可的食品 |
本案例中可可产品的税则归类反映了巧克力的生产链条。若在上述品目的原产地规则中全部使用品目改变规则,则导致原产地规则过于宽松。例如:若采用品目改变规则,将可可豆(1801)碾碎得到可可壳(1802)的工序将被认为发生实质性改变;相比之下从可可膏(1803)获得可可脂(1804)的工序也被认为发生实质性改变。很明显,前者为十分简单的加工工序而后者需要经过精炼(研磨)和提纯(压榨)等工序。采用通用的品目改变标准所带来的“不平等”显而易见。因此在设计可可类产品的原产地规则时,通常采用严格的章改变标准或者采用其他实质性改变标准作为补充。表11显示了我国与韩国、澳大利亚、瑞士签订的自由贸易协定中的设计方法。
表11
协定名称 | 设计方法 |
中国-韩国自由贸易协定 | 采用更为严格的标准:章改变或者区域价值成分不低于 50%。 |
中国-澳大利亚自由贸易协定 | 采用补充标准:从任何其他品目改变至本品目, 并且区域价值成分不低于 50%。 |
中国-瑞士自由贸易协定 | 采用补充标准:从任何其他品目改变至本品目, 并且区域价值成分不低于 50%。 |
案例二:钢铁产品
7208 | 宽度在600毫米以上的铁或非合金钢平板轧材,经热轧,但未经包覆,镀层或涂层 |
7209 | 宽度在 600 毫米以上的铁或非合金钢平板轧材,经冷轧,但未经包覆,镀层或涂层 |
7210 | 宽度在 600 毫米以上的铁或非合金钢平板轧材,经包覆、镀层或涂层 |
7211 | 宽度小于600 毫米的铁或非合金钢平板轧材,但未经包覆、镀层或涂层 |
7212 | 宽度小于600毫米的铁或非合金钢平板轧材,经包覆、镀层或涂层 |
721210 | 镀锡或涂锡的 |
7213 | 不规则盘卷的铁或非合金钢的热轧条、杆 |
7214 | 铁或非合金钢的其他条、杆,除锻造、热 轧、热拉拔或热挤压外未经进一步加工, 包括轧制后扭曲的 |
本案例中,如果某平板轧材通过压轧工艺宽度从500毫米降为400毫米,该压轧工序不赋予原产资格,因为该平板轧材的品目没有发生改变仍然为7211或者7212。然而,如果通过相同的压轧工艺将平板轧材的宽度从600毫米降为500毫米则该工艺被认为赋予原产资格,因为该平板轧材的品目从7208或者7209转变为7211或者7212。可见此时单独使用品目改变标准不适用上述产品的实质性改变的判断。为避免简单的压轧工艺赋予实质性改变,可采用排除规则解决这一问题。例如:表12中中国-澳大利亚自由贸易协定中对于品目7212项下的产品的原产地规则为:
表12
税号 | 货品名称 | 产品原产地特定规则 |
7212 | 宽度小于600 毫米的铁或非合金钢平板轧材,经包覆、镀层或涂层 | 从任何其他品目改变至本品目,从品目72.08至72.11改变至此除外。 |
同时,就7212品目项下的平板轧材而言,不管是否经过镀层或者镀层工艺,其品目都没有改变。美国和其他一些国家认为对于钢铁制品的镀层或者涂层(通常为镀锌或者其他贱金属)的工序包括将钢铁制成品浸泡于预镀金属的盐类溶液中,或者采用电解方法以被镀基体金属为阴极,使镀液中预镀金属的阳离子在基体金属表面沉积出来,形成镀层。镀层的目的在于增加钢铁制品的抗腐蚀功能。这一工序并不改变钢铁制品本身的属性,并不影响钢铁制品的韧性、强度,并不改变钢铁制品的属性和尺寸,因此不发生实质性改变。此时,采用品目改变规则没有问题。然而,欧盟认为对于热轧和冷轧钢铁制品的镀层已经超出了简单加工的范围。不仅仅包括对于热轧卷板的平整、喷淋、表面处理和重绕等简单工序,而且包括预处理,镀层,烘干以及后处理等多步加工工序。经过上述加工工序后的彩钢具有镀锌层、铬酸盐和油漆层等三层涂层覆盖于基板之上,形成新的产品。在这种情况下,仅设计品目改变显然无法反映实质性改变,需要设计更加宽松的子目改变规则。
案例三:钟表组装
9108 | 已组装的完整表芯 |
9102 | 手表 |
9111 | 表壳 |
本案例中,如采用品目改变标准,将非原产的表芯(品目9108)和表壳(品目9111)组装为手表(品目9102)的加工工序能够赋予原产资格。作为钟表重要出口国的瑞士认为这样的原产地规则过于宽松,因此在中国瑞士自由贸易协定的原产地规则中避免采用品目改变规则,将最大非原产成分比例标准作为唯一标准。
案例四:蔬菜干燥工序
070310 | 鲜或冷藏的洋葱 |
071220 | 干洋葱 |
在本案例中,若采用品目改变规则,则对蔬菜进行干燥的简单加工工序将被认为是实质性改变。一般需要使用更为严格的税则归类改变标准或者其他标准避免这一问题(如表13所示)。
表13
协定名称 | 设计方法 |
中国-韩国自由贸易协定 | 采用更为严格的标准:完全获得 |
中国-澳大利亚自由贸易协定 | 采用更为严格的标准:章改变 |
中国-瑞士自由贸易协定 | 采用更为严格的标准:章改变 |
案例五: 中国韩国自由贸易协定中的数控机床 |
在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中,第十六类机器、机械器具及电气设备包括转换和利用机械能的机器及其零件(第84章)和产生、利用和传输电能的设备、器具及其零件(第85章)。由于这两章中的机电产品和其专用零件[11]可能归入同一品目,也有可能归入不同的品目,因此在生产加工中会出现下列不同的情况。例如:数控机床(品目8457)与其核心零部件数控单元(品目8537)归入不同的品目。 |
综合分析表14和表15可以发现:中国主要从德国、日本、韩国和美国等国进口数控单元。同时中国是对韩国出口数控机床的第六大进口国。对于韩国来说,此时若采用单一的品目改变规则,中国生产商很容易进口数控单元并组装至数控机床出口韩国,且满足原产地规则,从而对于韩国国内数控机床制造业造成冲击[12]。此时对于韩方来说需要设计更为严格的规则加以限制。中国韩国自由贸易协定特定原产地规则中对于数控机床的原产地规则为:品目改变且区域价值成分50%,同时要求数控单元(CNC)具备原产资格,应满足品目85.37或者 90.32所规定的原产标准。通过上述对于品目改变规则设置补充规则,大幅增加了原产地规则严格程度。同时对于在中国投资的韩国企业来说也不必担心上述规则的严格程度,因为韩国企业可以采用累积规则从韩国进口韩国原产的数控设备在中国进行组装后销往韩国。
表14
2016年中国进口数控单元(853710)情况 | ||
出口国 | 2016年进口总值(万美元) | 占中国进口比重(%) |
德国 | 133117.5 | 27.9 |
日本 | 69788.1 | 14.6 |
韩国 | 38949.3 | 8.2 |
美国 | 36924.9 | 7.7 |
瑞典 | 13342.9 | 4.4 |
罗马尼亚 | 12810.8 | 2.8 |
来源:作者根据世界贸易中心世界贸易地图2016年数据整理
表15
2016年韩国进口数控机床(8457)情况 | ||
出口国 | 2016进口货值(万美元) | 占韩国进口比重(%) |
日本 | 13793.3 | 55.2 |
德国 | 5111.9 | 20.5 |
中国台北 | 4120.4 | 16.5 |
美国 | 744.1 | 3 |
意大利 | 404.9 | 1.6 |
中国 | 350.5 | 1.4 |
来源:作者根据世界贸易中心世界贸易地图2016年数据整理
三、税则归类改变标准的优劣
税则归类改变标准的优势在于:首先,该标准具有广泛普及性。税则归类改变标准基于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该制度在国际贸易中的具有广泛普及性,截止2017年1月18日,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已经被世界上207个国家、地区以及关税同盟或者经济同盟所采用,从某种程度上促进了税则归类改变标准的使用。其次,税则归类改变标准具有简单易用的好处。只要简单地检查物料单即可判断进口非原产原材料是否满足税则归类改变标准。尽管对于不熟悉税则归类的人士上述判断可能会比较复杂,但是税则归类改变标准仍不失为一种客观简洁的原产地判定规则,仅需要识别非原产原材料的和他们的商品归类。当非原产原材料被生产商进口至国内时,至少可以凭借进口报关单上的税则号识别他们的税则归类,不失为一种明确的,方便贸易者学习使用的规则。同时,根据税则归类改变标准所进行的原产地核查也相对简单。从原产地文件管理的角度,该标准要求贸易者保存成品和进口原材料的税则归类的记录,在出口商直接进口原材料的情况下,记录保存的要求并不困难。
对于税则归类改变标准的批评认为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的目的是为适用海关关税制度和海关统计时提供一种统一的商品分类方法,而并非是一种专门设计用来确定原产地的方法。商品在编码协调制度下按照章、品目和子目进行的分类和确定商品的原产地没有任何直接的关系。在某些情况下,原材料或者零配件的商品归类相比于成品的商品归类虽然发生了改变,但成品相对于原材料或者零配件没有发生实质性改变。相反,有些原材料在被生产为成品的过程中发生了实质性改变,但其税则归类并没有发生改变。此时若适用税则归类改变标准将带有一定的任意性。因此,如果不了解相关生产工序和重要投入品的税则归类,将无法了解税则归类改变标准对于生产商来说到底是轻易可以完成的工序还是难以逾越的技术鸿沟。这导致税则归类标准缺乏透明性,只有对特定行业的结构进行研究之后才能够了解税则归类改变标准的严格程度。同时,税则归类改变标准可能带有一定的严厉性。采用不满足税则归类改变标准的非原产材料将直接导致产品失去原产资格,无论这些非原产材料在生产成品过程中所占的重要性如何。因此,许多优惠原产地立法中均设计容忍规则或者微小含量条款来抵消规则归类改变规则的严厉性。容忍规则或者微小含量条款允许在生产中使用一定比例的不满足税则归类改变要求的非原产原材料。比例门槛通常设定为成品价值的10%或者成品重量的10%。最后,税则归类改变标准并不总是一种简单易行的规则,带有相当的复杂性。当产品的税则归类或者原材料的税则归类难以确定时,或者税则归类发生错误时,使用规则归类改变标准将产生极大问题。同时,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每5年进行一次修订,商品有可能被归入新的子目或者品目,此时为了保持规则的一致性,必须进行技术校正,这意味着在生产工序未发生任何变化的情况下,生产商仍然必须根据税则归类的变化检查产品是否符合税则归类改变标准。下面我们将结合中国-澳大利亚自由贸易协定中的特定原产地规则,分析在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从2012年版本升级至2017年版本时,对于采用税则归类标准的原产地规则可能发生的影响及其解决方法。
表16显示2017版的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增加了新子目281112,该子目项下单列氢氰酸,目的是为了便于搜集和比较化学武器条约控制下的氢氰酸跨国流动的相关数据。
表16
原产地规则 | 货物种类 | HS编码2012 | HS编码 2017 | 货物种类 | 原产地规则(更新) |
子目改变 | 其他无机酸 | 281119 | 281112 | 氢氰酸 | 子目改变;从其他无机酸改变而来除外 |
281119 | 其他无机酸 | 子目改变;从氢氰酸改变而来除外 |
在2012年版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中,氢氰酸和其他无机酸均属于同一子目281119,因此从氢氰酸生产其他无机酸或者从其他无机酸生产氢氰酸均不发生税则归类改变,上述生产不是赋予原产资格的加工工序。因此,为了保持原来的原产地规则,必须将新增加的子目中的产品和原来的子目中的产品相互排除(表16中加粗部分)。
根据上述思路,若某个子目在税则归类调整时被增列为N个子目时,则针对增列子目(Y1,Y2,……,YN)的原产地规则在沿用原有的税则归类规则的同时,应当分别增加“从A2至An改变而来除外”,“从A1,A3至An改变而来除外”,“从A1至An-1而来除外”的规则(如表17所示)。
表17
Origin criterion (original) | Category of good | HS code (older edition) | HS code (later edition) | Category of good | Origin criteria (updated) |
CTC1 | A1, A2,..., AN | X1 | Y1 | A1 | CTC1 except from A2 through AN |
Y2 | A2 | CTC1 except from A1 or A3 through AN | |||
... | ... | ... | |||
YN | N | CTC1 except from A1 through AN-1 |
需要注意的是当商品编码调整的幅度小于税则归类改变标准中所要求的税则变化的幅度时,则排除规则(下划线部分)不再必要。例如在表17中,如果增列的子目Y1和Y2属于同一品目,而税则归类改变标准为章改变或者品目改变则无需设计排除规则。
表18显示2017版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删除了子目900610,将900610项下产品归入900659。
表18
原产地规则 | 货物种类 | HS编码 2012 | HS编码 2017 | 货物种类 | 原产地规则(更新) |
子目改变 | 制版照相机 | 900610 | 900659 | 其他 | 制版照相机:子目改变;或者从其他改变而来 其他:子目改变;或者从制版照相机改变而来 |
子目改变 | 其他 | 900659 |
原本“制版照相机”和“其他”分别属于不同的子目900610和900659,从“制版照相机”制造“其他”或者从“其他”制造“制版照相机”均会发生税则归类改变(子目改变),从而发生实质性改变,赋予原产资格。改版之后,上述产品归为同一子目,因此在更新原产地规则时,应当分别制定上述产品的独立规则,并且将上述产品间的相互转变定义为实质性改变(表18中加粗部分)。
沿用上述思路,当有N个子目合并为一个子目时,对于该子目项下的货物A的税则归类改变标准应当在沿用原有的税则归类改变标准的同时,增加“或者从B至N转变而来”,对于货物B,增加“或者从A或从C至N转变而来”,对于货物N,增加“或者从A至N-1转变而来”(如表19所示)
表19
Origin criteria (original) | Category of good | HS code (older edition) | HS code (later edition) | Category of good | Origin criteria (updated) |
CTC1 | A1 | X1 | Y1
| A, B ...,N
| (A) CTC1; or change from B through N (B) CTC2; or change from A or C through N ... (N) CTCN; or change from A through (N-1) |
CTC2 | A2 | X2 | |||
… | … | … | |||
CTCN | N | XN |
当商品编码调整的幅度小于税则归类改变标准中所要求的税则变化的幅度时,需要删除上述税则改变规则中的额外描述(下划线部分)。例如,在表19的例子中,如果子目Y1和调整前的子目X1和子目X2同属相同的品目,而税则归类改变标准为章改变或者子目改变,则需要删除“或者从……而来”的额外规则,因为这一改变不发生实质性改变,不赋予原产资格。
需要注意的是税则归类改变的技术升级需要严格按照时间顺序从原来的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为之后的版本,例如从2012版升级为2017版,不能从2007版直接升级至2017版。因此,若对2007版的税则归类改变标准进行技术升级,则需要连续升级两次,先升级为2012版,再从2012版升级为2017版。
(未完,待续)
[1] 英文缩写为CTC。
[2] 例如:北美自贸协定中有0.02%的税目采用8位税目级的税则归类改变标准。
[3] 钟昌元. 进出口商品归类教程. 上海人民出版社, 2015。
[4] 英文缩写为SITC。
[5] 也被称为《布鲁塞尔税则分类目录》,英文缩写为BTN。
[6] 英文缩写为CCCN。
[7] UNCTAD Td/B/SCP/8 3 March 1994 Consultations on Harmonization and Improvement Of The Rules Of Origin.
[8] Cadot, Olivier, et al. "Product-specific Rules of Origin in EU and US Preferential Trading Arrangements: an assessment." World Trade Review 5.02 (2006): 199-224.
[9] 73 Fed. Reg. 43385, July 25,2008
[10] Study on the Use of “Change of Tariff Classification-based rules” in Preferential Rules of Origin WCO February 2015
[11] 机电产品专用零件指除十六类注释一、第84章祝十一及第85章注释一另有规定以外的专用于或主要用于机电商品的零件。
[12] 中国韩国自由贸易协定中韩国对中国数控机床类产品的为零关税,与最惠国关税相比减让幅度达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