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风险测评|合同纠纷,一个通知导致企业损失八十万美元!

商法资讯
2021-09-07
来源:原创

深夜,正是宅男狂欢吃鸡的时候,勤劳的打工人小王却与众不同,他打开了律回网的企业风险测评小程序,惊讶地发现自己好像也忘了通知国外的买方货已经装船了。

他虎躯一震,打开电脑,一顿操作猛如虎,一笔几十万的风险被他抹杀于无形!

以上是一条硬广,下面开始今天的软文,主题是关于国际贸易中的装船通知。

企业风险测评

中国公司与法国公司签订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合同内容约定:

1、中方向法方出售机器配件,价值为80万美元;

2、该合同采用CFR 贸易术语,适用INCOTERMS2010。

2020年7月3日,货物装船完毕,但因为当天负责装船的业务员事情繁忙,忘记向法国公司发出装船通知。

等到业务员想起来,发出装船通知时,因保险公司已知货船已在海上遇难,因而法国公司被当地的保险公司拒绝投保。

随后,法国公司向中方公司发出通知:因中方公司延迟发出装船通知,导致法方没有及时投保,货物遭遇海难毁损,无法申请保险理赔,故相关损失应由中方公司承担。

这是一起因忘记发出装船通知而导致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虽然看似可以轻易避免,但在实务中却时有发生。

因为案情简单,仲裁庭很快作出了裁决。中方公司应当赔偿法国公司的损失。

理由如下

根据《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规定,在CFR术语下,装船是卖方的义务,但投保是买方的义务,所以卖方应在装船后给予买方充分通知,否则,因此而造成的买方漏保引起的货物损失应由卖方承担。

具体而言,充分通知包括两方面,既要内容充分,又要时间充分。在内容上,卖方应充分提供保险相关的信息,在时间上,应当留有足够的时间以便买方办理保险。

在此案例中,买卖双方订立合同,约定采用CFR贸易术语,适用INCOTERMS2010。这也就意味着,货物在装运港装上船后的一切风险如毁损、灭失等损失,本应由买方承担。

但是,因卖方未能给买方以充分的装船通知而造成了买方投保延误,被保险公司拒绝投保,所以,本案80万美元的货物损失应由卖方承担。

虽然这只是一起简单的国际贸易买卖合同纠纷,但是却折射出了中方公司日常生产管理的漏洞和对国际贸易法律法规的淡视。对于纠纷,事先预防总是好过事后解决。

针对这一市场现象,律回网推出了企业风险测评服务以及法律服务年度报告服务,执业多年的专业涉外律师在考察企业的实际情况后,针对企业存在的漏洞,提出针对性的改善建议,将纠纷消灭于无形。

附注:CFR(成本+运费)

CFR,全称Cost and Freight,意为“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指在装运港船上交货,卖方须支付将货物运至目的港所需的运费。但货物的风险是在装运港船上交货时转移的。该术语适合于海运或内河运输。

CFR术语与CIF术语相比,在价格构成中少了保险费,因此,除了保险是由买方办理外,其他的双方义务与CIF术语基本相同。

应该注意的是,因为CFR术语装船是卖方而投保却是买方,所以卖方在装船后应给买方以充分的通知,否则,因此而造成的买方漏保引起的货物损失应由卖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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