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际贸易中,外贸公司常常遭遇买方以质量瑕疵为由要求折扣、退货、拖欠货款甚至反索赔的情形。在实践中,不少质量问题都由买方恶意挑起,但是,众多外贸企业因为没有做好事前预防工作,往往陷入被动局面。
近年,社会对香港港口物流业发展取态略显悲观,并主要以竞争心态看待。如果只看海运物流贸易数据,的确会予人今不如昔的印象。2004年,海运贸易额佔贸易总额31.6%,2012年比率下降至21.6%,2020年更下降至12.4%1。2004年,香港货柜吞吐量为2,198万个标箱,全球排名第一;2020年,香港货柜吞吐量为1,797万个标箱,全球排名第九2。
近年来,伴随着我国对外贸易的规模扩大,我国企业在国际贸易中遭遇的涉外纠纷也越来越多,尤其是我国的中小型企业在进行国际贸易时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因此,涉外企业应当熟悉并合理运用法律的相关规定,降低贸易风险,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苏伊士运河的长荣“长赐轮”(Ever Given)宣布共同海损,苏伊士运河管理局提出了10亿美金赔偿。 那么共同海损是什么? 简而言之,共同海损就是——船出事了,虽然你的货没事,但是,也要一起分担别的损失。
合同谈判,即合同当事人确定各方权利义务而进行的民事活动。在国际贸易活动中,通过谈判确认合同核心条款尤为重要。 首先,在订立国际贸易合同之前,企业需要尽职调查合同相对人的资信背景,提前制定多种谈判方案,在此基础上,谨慎地选择谈判团队的人员组成,再逐步设计谈判程序,明确合同谈判中的主题,把握谈判节奏,推进谈判目标实现。
深圳的一家跨境电商公司在美国亚马逊网站出售的商品遭恶意投诉,投诉人以深圳电商公司的产品侵犯其知识产权,使消费者产生误解、混淆为由向亚马逊网站投诉。 前几次投诉,深圳公司自行收集相关资料向亚马逊平台提交,因申诉成功,尚未遭遇投诉造成的不利后果。
关于用户企业信息泄露或者被盗取的新闻不断的发生,企业间的控诉也是越发升级,最近,关于企查查控诉天眼查窃取数据的新闻也是发酵起来。大家都知道,这两家企业都是我们日常熟知的,使用率较高的两家企业信息的查询平台,这两家企业之间的纠纷也是迅速的引起了广大网友的关注。
2021年9月9日,欧盟新修订的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开始生效。这个名为《建立欧盟控制两用物项的出口、中介、技术援助、过境和转让的管制制度》的条例(下称“新条例”)将取代2009年第428号条例——《建立欧盟控制两用物项的出口、转让、中介和过境的管制制度》。那么,欧盟的两用物项出口管制制度是怎样的,需要从欧盟进口货物、软件和技术的中国企业需要注意哪些问题?本文对此进行解析。由于不
2021 年 9 月 18 日,海关总署通过海关总署第 252 号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自2021 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以下简称“252号令”或者“新归类规定”),自此取代了由海关总署第158号令发布的同名归类规定。
近几年来,随著新兴科技的发展及应用的推展,FinTech(金融科技)这个名词从2008年开始就受到大家重视,随著应用面的加深,出现了InsurTech(保险科技)、RegTech (监管科技)等名词;随著应用面的广泛,更出现了LegalTech (法律科技)一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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